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以下简称“博士生中期考核”)是综合考察博士生科研能力和培养博士生潜质的重要手段,是规范博士生培养过程,提高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为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博士生中期考核制度,在充分总结各单位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现制定《厦门大学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工作暂行办法》。
一、考核目的
开展博士生中期考核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博士生的培养质量,在博士生进入学位论文写作之前,通过综合考察博士生的知识技能、科研能力和研究进展情况,督促博士生认真开展学习和研究,帮助博士生及时完成学业任务,同时对不适宜继续攻读的博士生进行分流管理。
二、组织机构
1.博士生中期考核由各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同意后,可分学科成立中期考核工作小组。
2.博士生中期考核以学院(研究院)为单位统一组织。当年博士生招生人数在5人以下的培养单位应纳入同一一级学科下的相关学院共同组织中期考核。
3.博士生中期考核工作小组由相关学科领域不少于3名的校内外教授、副教授或相当学术水平的专家组成,组长由具有博导资格的教授担任。导师是否参加中期考核工作小组,由各学院(研究院)自行规定。
三、考核时间
博士生中期考核应与博士生培养各环节紧密结合。中期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第二学年春季学期内完成,最迟不应超过第二学年夏季学期。直博生中期考核一般安排在第三学年春季学期。赴境外参加联合培养的博士生,中期考核时间可与合作高校商定后另行确定。各学院(研究院)应在工作细则中明确中期考核的具体时间并严格按计划开展考核。
四、考核形式
1.博士生中期考核重在考察博士生对学科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掌握程度、研究进展情况,以及博士生是否具备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
2.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形式应采取书面考查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书面考查与面试的成绩比重由各单位自定。书面考查可采取笔试、撰写读书报告、提交科研进展报告等多种形式进行。面试应包括学生汇报和答辩两个环节,面试过程应有录音记录。
3.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内容、具体要求、评价指标和权重等由各单位自定。博士生课程成绩可以纳入中期考核内容,但课程成绩所占比重最多不超过30%。
五、考核结果
1.博士生中期考核的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成绩评定由中期考核工作小组确定,如遇重大分歧无法评定者,应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讨论决定。
2.各学院(研究院)应将考核结果(包括考核成绩和考核工作小组提出的详细意见和建议)在中期考核结束后的一周内反馈给学生,督促学生加以改进。
3.博士生中期考核应有一定比例不合格者。考核合格的博士生,可获得1学分并按培养计划继续完成博士学业。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应在3-12个月内给予第二次考核机会。
六、分流管理
对两次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生,各学院(研究院)应区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学生本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同意,可转为同一级学科之下的同一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生培养。
2.对明显缺乏科研能力、不宜继续攻读的,应根据《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
七、其他
1.各学院(研究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学科特点,制定博士生中期考核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2.各单位在实施中期考核之前,应至少提前3个月向博士生公布中期考核实施细则。
3.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2016级博士研究生开始实施,2015级博士研究生可参照本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