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党政管理干部值班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党政管理干部值班工作,提升综合协调和应急能力,确保各项管理服务工作运转顺畅,维护学校安全稳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值班,包括总值班和全校各单位法定节假日值班、寒暑假值班、应急值班。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值班人员,是指学校在编在岗的党政管理干部(以下简称“干部”),带班领导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
各单位在安排干部值班的同时,应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其他工作人员值班。
第四条 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坚持忠于职守、反应迅速、遵守纪律、严守机密的原则,稳妥开展综合协调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总值班
第五条 总值班人员为学校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等单位处级专职干部和学校办公室工作人员,值班地点为总值班室。
第六条 总值班全年持续不间断。每日值班分为白班和晚班。白班时间为8:00至19:00,晚班时间为19:00至次日8:00。
第七条 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不得无故离开值班场所。如因紧急情况确需离开的,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因故需要调班的,可在向学校办公室报备后在总值班名单范围内调班,不得让总值班名单范围外的人员代班。
第八条 值班人员应做好来电、传真、来访等事项的处理工作。对于相关咨询、意见、建议,能够回答或协调解决的,应及时主动协调处理。接到上级部门及校外单位的通知、通报、函件或接报突发事件的,应按总值班有关规定及时向学校办公室负责人报告。
第九条 相邻班次的总值班人员应在总值班室当面按时交接,做到无缝衔接。
第十条 漳州校区、翔安校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校区总值班,具体制度可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 法定节假日值班
第十一条 法定节假日期间连续放假3天以上的,各单位应安排干部每天值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每天安排至少1名带班领导和1名值班人员在岗值班,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值班力量。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应保证工作的基本运转,确保重要工作得到及时处理;应加强留校及离校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加强教学、科研、办公、工地等场所和公共场所的巡查管理,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报送信息,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四章 寒暑假值班
第十四条 寒暑假值班的起始时间一般为校历确定的假期第一周星期二,结束时间一般为校历确定的假期最后一周星期四。如逢法定节假日等情况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寒假期间,各单位应保证本单位工作的正常运转。干部人数在10人以上的单位每个工作日应安排至少1名带班领导和3名值班人员在岗值守,干部人数在5人至9人之间的单位每个工作日应安排至少1名带班领导和2名值班人员在岗值守,干部人数不满5人的单位每个工作日应安排至少1名带班领导和1名值班人员在岗值守。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值班力量。
春节法定假期的值班按照本办法第三章执行。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寒假期间除开展业务工作外,应做好春节前后的团拜、慰问、除夕围炉和节日活动组织等工作,加强留校及离校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加强教学、科研、办公、工地等场所和公共场所的巡查管理,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报送信息,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 暑假期间,学校各项工作按照正常工作日要求开展。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群团组织每个工作日应安排至少二分之一的干部在岗工作,学校其他单位每个工作日应安排至少三分之一的干部在岗工作。各单位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工作力量。
第十八条 各单位在暑假期间应合理安排轮休,确保充足人员在岗工作,确保各项工作正常、高效开展;有计划安排教职工学习、交流、培训、实践、工作研讨等活动,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加强留校及离校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加强教学、科研、办公、工地等场所和公共场所的巡查管理,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并及时报送信息,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五章 应急值班
第十九条 应急值班指为防御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和应对其他紧急情况,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应急预案安排的值班。
第二十条 在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来临前,学校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和学校实际情况,启动一定级别的应急响应。各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做好值班工作。
台风灾害Ⅳ级应急响应或防御暴雨洪水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校防洪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和全校各单位加强值班,领导小组和各单位领导带班。带班领导不能离开本市,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台风灾害Ⅲ级应急响应期间,校防洪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坐镇指挥,全校各单位实行干部24小时在岗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带班领导不能离开本市,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
台风灾害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或防御暴雨洪水Ⅱ级应急响应期间,校防洪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坐镇指挥,全校各单位实行领导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台风灾害Ⅰ级应急响应或防御暴雨洪水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学校主要领导坐镇指挥,实行校防洪防台风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和全校各单位主要领导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需要安排其它应急值班,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严格落实值班安排。
第二十二条 在防御自然灾害应急值班期间,各单位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按照学校总体部署,组织抢险队伍、准备物资设备,科学有序组织防抗灾害工作,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减少学校损失。
在应对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应急值班期间,各单位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应以有效的措施预防问题,以高度的敏感性发现问题,以稳妥的方式处置问题。
第六章 值班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党政管理干部值班管理协调工作,各单位对本单位值班工作负具体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是值班工作第一责任人,应高度重视、以身作则抓好值班工作。党政一把手不得同时出国(境)。节假日期间,党政一把手如需同时离开本市的,除履行请假手续外,应同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加强值班工作管理,加强值班制度建设和值班人员培训,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值班计划。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制订完善自然灾害和突发情况应急工作预案,健全应急协调机制。值班人员在发生突发事件、发现紧急信息后应在第一时间核实并向分管领导和学校总值班室报送。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按照学校要求提前向学校办公室报送值班计划,并做好考勤登记和值班记录。带班值班安排应在学校办公自动化系统和本单位网站公布。各单位值班安排有调整的,应及时向学校办公室报备。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为值班人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和其他保障。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校办公室、纪检监察部门、组织部、人事处、督促检查工作办公室加强对各单位值班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值班工作情况的自查。
第三十条 对违反值班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对因违反值班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纪依规予以追责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5日开始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