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2019年修订)

2020年07月16日 10:41作者:


2019617日经第九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学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未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院(研究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学位评定工作小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教授(研究员)组成,总人数为二十五人至三十五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校长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当然主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任期一般为五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换届名单经研究生院提名,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因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可进行调整,调整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日常事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由研究生院分管学位与学科建设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副秘书长分别由研究生院、教务处和学生处相关负责人兼任。

第四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原则上按一级学科设立,同时兼顾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运作。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七人至十五人组成,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条件的中青年教学、科研骨干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至两名。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或该学科的学术带头人担任,委员以教授为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任期一般为四年。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成立由学院(研究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因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名单可进行调整,调整名单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名,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五条  未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学院(研究院)可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设立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成员以教授为主。学位评定工作小组任期一般为四年。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的成立由学院(研究院)提出,经所涉及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学位评定工作小组的组成名单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名,经所涉及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因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工作小组成员名单可进行调整,调整名单由所在学院(研究院)提名,经所涉及学科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的决定;

(二)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三)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四) 审批初次招收博士生的指导教师名单;

(五)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六)研究审议厦门大学研究生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

(七)审核增列或撤销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八)审批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九)研究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

(十)审议制定厦门大学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规定;

(十一)完成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十二)研究审议其他研究生教育相关事项。

第七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考试科目以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要求,研究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规定;

(三)审查接受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申请,审批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并批准举行答辩,审核本学科、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审核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四)审核授予本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建议提请授予本学科、专业的名誉博士人员名单;

(五)制定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的标准;审核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名单;建议暂停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建议取消本学科、专业的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六)研究制定研究生专业和学科发展规划;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增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提出本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七)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务;

(八)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确定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考试科目以及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审批主考人和考试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相关要求,提出本单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

(三)审查接受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申请,审批本单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审查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送审材料并批准举行答辩,审核本单位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审核本单位硕士、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相关科研成果;

(四)审核本单位相关学科、专业的授予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人员名单,并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五)制定本单位的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的标准;审核本单位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名单;

(六)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相关事务;

(七)完成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学位评定工作小组还应协助学位评定分委员完成如下工作,但权限仍属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一)初审本学科、专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遴选和确认申请;审核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名单;建议取消本学科、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二)提出增列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三)提出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举行三次全体会议,分别为六月、九月和十二月,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应先由主席对会议议程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提交大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有关事项经主席或副主席提议,必要时可进行通讯评议。

第十一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举行会议,均须有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会议决定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与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且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含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请假并说明缺席理由,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报请主席或副主席核准。

第十三条  校、院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有效工作对保证学位授予质量至关重要。凡出国一年以上以及无力承担校或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的成员应及时进行调整,调整程序按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人员列席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长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凡因工作需要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或副主席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凡在一个任期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会议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应予以调整,调整程序按照产生委员的正常程序进行。调整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的调整办法参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执行。

第十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应自觉维护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以及分委员会委员,在参加会议讨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有关议题时,如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应予回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于2019年6月17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其他相关规定如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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