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加班工作餐费支出管理,按照有利工作,勤俭节约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各机关部处、学院(研究院)、直属单位等(以下简称“各单位”)。附属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加班工作餐费是指除国内公务接待活动及教学科研业务接待活动以外,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加班而发生的餐费支出,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召开评审、咨询、答辩、论证等工作,或因封闭录取、阅卷等业务,或需集中持续加班开展工作,错过用餐时间的情况;
(二)因学校举办大型活动,参会人员或工作人员不能在用餐时间前往餐厅用餐的情况。大型活动主要包括复试、面试、迎新、毕业、招聘、学校运动会等;
(三)因昼夜不间断值班等工作不能离岗外出用餐的情况。
第四条加班工作餐费用应纳入预算管理,报销执行审批制度。各单位因工作需要连续加班2.5小时及以上,经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同意,可酌情安排加班工作餐。
第五条加班工作餐费开支应当遵循厉行节约、实事求是、规范透明的原则。各单位应加强内控管理,从严控制加班工作餐人数和费用支出规模。
第六条加班工作餐的报销标准为每人每餐不高于40元,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优先选择校内餐厅用餐,也可自行选择具备餐饮服务许可条件的餐饮服务单位。加班在清晨或夜间时间段没有快餐服务的,可以购买包装食品,执行加班工作餐费标准。
第八条机关部处工作人员加班工作餐费从各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学院(研究院)工作人员加班工作餐费从学院(研究院)可统筹经费(非专项)中列支;科研人员加班工作餐费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加班工作餐费实行凭票据实报销,优先选择对公转账进行统一结算,不能选择对公转账的,需提供公务卡付款记录。报销时除需提供相关合法票据外,还须提供经《加班工作餐费报销审批单》。各单位应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原则上应“一事一结”,除校内餐厅可定期集中结算(原则上一月一结)外,不得合并报销。
第十条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对加班工作餐费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得弄虚作假、超标准用餐,不得通过加班工作餐费变相发福利,不得将公务接待费或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按照加班工作餐费报销。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加班工作餐费报销审批单
加班时间 |
年 月 日 |
加班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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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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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餐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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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标准 |
元/人 |
加班用餐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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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人员 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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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合计 |
¥: |
大写: |
经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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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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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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