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芹、张锐、吴文洲、宋伟康:新兴市场国家吸引和利用外资政策的比较与启示

2025年07月08日 14:39作者:林秀芹、张锐、吴文洲、宋伟康

前言:国别选择与研究目标

改革开放以来,外商投资在中国经济的增长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2020年以来,《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新的法律政策相继实施,标志着我国新时代外商投资管理体制的制度框架初步构建。2023年8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同时,在全球产业链重组的背景下,我国也有大量企业“走出去”。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和印度、巴西、印尼等新兴市场国家相关制度政策,并分析总结不同国家特点与经验,对我国扩大开放,推进中资企业出海有重要意义。

一、新兴国家国别选择的考量

本文选取印度、印尼、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和墨西哥作为考察对象,因为这些国家近年来吸引外资卓有成效,也是中国企业“走出去”的热点国家,因而成为进行外资政策国际比较研究的理想对象。

(一)经济发展阶段相似

本报告选取的国家都处于从低收入向中高收入过渡的关键阶段。在这一过程中,外资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国家带来资本、技术、管理知识和国际市场的接入。因此,理解和比较这些国家如何制定和调整其外资政策,对于评估政策效果、总结经验教训具有重要意义。

(二)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和规模

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和墨西哥等新兴市场国家,在全球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吸引了大量外资。印度通过改革引进外资措施吸引外资进入制造业,印尼推动多元化经济,马来西亚吸引高科技产业投资,越南在制造业和电子产业吸引外资,泰国通过东部经济走廊计划吸引外资,墨西哥在北美自由贸易区中具备优势。这些国家的市场规模和发展潜力对外资具有较大吸引力,同时也成为研究外资政策的重要对象。比较它们的政策有助于理解如何吸引和利用外资,促进国家经济增长和提升国家竞争力。

(三)外资政策具有一定创新性

相关新兴市场国家在外资政策上展现了一定的创新性,具有借鉴意义。比如,2018年,印度尼西亚推出了“单一提交系统”(Online Single Submission, OSS)在线平台,允许投资者通过一个统一的接口提交所有必要的文件和申请,用于各种许可和批准。这个系统不仅缩短了处理时间,而且增加了透明度,降低了进入市场的门槛。印度尼西亚政府通过此方式,展示了其对于提升投资便利性和国家竞争力的承诺,同时还提供了一个可预测和友好的业务环境。这种创新的方法已经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并可能鼓励其他新兴市场国家采用类似的系统来吸引和增强外资。

二、研究目标

本研究通过比较分析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和墨西哥等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政策,研究探讨这些国家如何吸引和利用外资,包括法律环境、外资准入政策、土地政策、特别经济区的建设与工程承包承揽政策等方面,揭示其特点与成功经验,为中国制定更有效的外资政策提供参考,同时为中资企业“走出去”战略选择和国际市场扩张提供决策参考,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不同的投资环境。

第一章 新兴市场国家吸引和利用外资的法规和政策概述

相关新兴市场国家均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或政策来吸引和利用外资,相关政策涉及企业准入、知识产权保护、工程承包等方面,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一、外资政策概括[1]

(一)印度

印度对外国投资问题,采取分散立法方式。《1999年外汇管理法》是印度外国投资基本法规。印度政府还不断修订和颁布了大量放松外汇管制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外汇管理法》《2000年外汇管理(在印度设立分支机构、办公机构或其他商业场所)规则》《2000年外汇管理(外国人的证券的转让和发放)规则》《2004年外汇管理(保险)规则》等。《1961年印度所得税法》《2013年印度新公司法》《2005年经济特区法》等法律对外资税收、公司准入与退出、企业社会责任、员工制度及工资待遇、经济特区作了规定。《1991年工业政策》是印度外国投资指导性政策规制。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总局(DIPP)每年将发布《综合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公告》规定外国投资的领域、股权比例及审批渠道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印度尼西亚

印度尼西亚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主要包括《投资法》《海关法》和《政府投资条例》等。2007年《投资法》虽然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印度尼西亚的外商投资法律环境,但由于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冲突,加上政府执法效率和执法力度低下,其效力被大大削弱。投资协调委员会(BKPM)是印度尼西亚政府为有效管理外商投资行为而设立的特定机构。外商投资者在印度尼西亚进行投资活动需经投资协调委员会批准。

(三)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基本上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没有统一或者概括性的法令或法典,各个系统化的政府部门互相协调,来规划和管治外商投资的行为和法律关系。马来西亚投资法律的主要立法包括《2016年公司法令》和《1950年合同法令》。各相关政府机关和单位的规章/文件及立法对特定的行业或领域进行规制。贸易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是马来西亚主要管制或规划外商在马来西亚境内投资的政府部门,各项基本的优惠政策以及投资方面的方针政策大多由其主管和发布。

(四)越南

2014年通过、2015年实施的《越南新投资法》突出了优惠政策与投资扶持部分内容,并且更加明确了在越南投资的形式和手续。2017年5月“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召开后,越南官方在不同场合表态愿意积极推进中越两国区域交流合作,欢迎中方加大对越南基础设施、高新技术等领域的投资。越南同时特别强调一定要符合其“两廊一圈”发展战略的利益诉求,字里行间隐含着谨慎。

(五)泰国

泰国从20世纪50年代起,已先后颁布过四部投资法,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1977年颁布并实施的《投资鼓励法》是泰国最主要的投资法律。1998年,泰国内阁在原则上通过了经过修订后的《外商企业经营法》。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是泰国政府负责制定投资奖励优惠政策及为投资者提供协助服务的组织。

(六)墨西哥

墨西哥有关投资贸易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外国投资法》《商业公司法》《经济竞争法》《工业产权法》《墨西哥联邦劳动法》《联邦劳动法》《外资法》和《墨西哥公共工程法》等,在外商投资行业、税收制度、劳动用工福利、知识产权保护和公共工程项目招标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二、小结

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越南、泰国和墨西哥的外资政策有相似之处但也各有差异。每个国家都有一系列法律、法规或政策来规范外资,包括外汇管理、税收、企业准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多数国家采取分散立法方式,并设有专门机构负责外商投资的监管,如印度的DIPP、印度尼西亚的投资协调委员会、马来西亚的MIDA等。

但每个国家的法律环境、投资优惠、限制措施及其审批流程等方面都有其独特之处。在法律实施上,印度拥有广泛的法律和修订,包括《外汇管理法》和《印度所得税法》,以及对外汇管制的放松。印度尼西亚的《投资法》虽有改善,但执法效率低下,导致其法律效力受损。越南特别强调投资必须符合其发展战略,显示出一种更加审慎的投资环境。在投资优惠与限制上,马来西亚和泰国具有系统化的投资促进机构,如BOI,提供优惠政策和协助服务。越南在“一带一路”论坛后对外表态愿意推进合作,但同时强调投资需符合其战略利益。墨西哥的法规详细规定了外商投资的行业、税收制度和劳动用工等方面。在投资领域与审批渠道上,印度、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都明确了外国投资的领域、股权比例及审批渠道。印度尼西亚和越南的外商投资需要通过特定机构的批准。泰国和墨西哥则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外国投资法律体系,但具体细节和重点领域有所不同。

第二章 代表性国家外国投资准入政策

为了深入了解各国如何通过外国投资准入政策实现其经济与战略目标,本章将从投资主管部门、主要行业准入政策以及投资方式等维度展开探讨。

一、投资主管部门和主要行业准入政策

投资主管部门是政策执行和监督的关键,它们不仅负责制定和更新投资政策,还负责解释政策内容、处理投资申请和解决投资争议。主要行业准入政策是指导外国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的规则和条件,特别是在关键和敏感领域。通过分析这些政策,可以深入了解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战略及其在全球经济中的定位。

(一)印度

印度官方的投资促进机构为印度投资署(INVEST INDIA)。该机构2009年12月由中央政府(商工部)、各邦政府和印度工商联合会(FICCI)共同推动成立。

根据现行印度法律,印度外商投资程序分为“自动路径”(Automatic Route)和“政府路径”(Government Route)。如果外国投资活动超过特定持股比例或者在部分不得通过自动路径投资的行业进行投资,则该类外国投资活动需通过政府路径完成,即应当事先得到相关政府部门批准。除政府路径之外,外商在其他行业的投资(以及某些特定行业中特定投资比例以下的投资)则可以通过自动路径进行,即无需就外商投资取得任何印度政府的批准。[2]

(二)印度尼西亚

印尼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为投资部(投资协调委员会)。根据印尼《投资法》(2007年第25号),国内外投资者可自由投资任何营业部门,除非已被法令所限制与禁止。另外,政府可依据总统令对国内与外国投资者规定禁止行业。相关禁止行业或有条件开放行业的标准及必要条件,均由总统令确定。根据《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投资行业的标准与条件的第76号总统决定》和《2007年关于有条件的封闭式和开放式行业名单的第77号总统决定》,25个行业被宣布为禁止投资行业,仅能由政府从事经营。

2020-2022年间,印尼调整了其外资政策。印尼出台《综合性创造就业法》,并通过修订现行法律,作为其实施配套。2021年3月推出投资“优先清单”,取代原有的投资“负面清单”,在部分重点领域,取消或放宽股权比例等对外资的限制。[3]

(三)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贸工部下属的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MIDA)以及马来西亚总理府经济计划署(EPU)等。

马来西亚自2009年和2012年两次放开外商投资的限制行业后,现在大多数行业都开放向外国投资者,并且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100%的股权,十分便利外资进入马来西亚市场。但是,仍然存在个别行业禁止或限制外国投资者进入,需要注意的是,马来西亚对禁止或限制的行业未作统一的官方规定,而是依靠相关政府机构发布的针对特定行业的法规或政策,还包括一些不成文的指导意见或政策,因此,特定行业的投资限制可能不时变动,在作出投资之前,应当向有关行业的监管机构审慎咨询。[4]

(四)越南

越南主管投资的中央政府部门是计划投资部,设有31个司局和研究院。各省、直辖市政府主管投资的部门是计划投资厅。准入行业分为不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25个)以及允许外商附条件投资的行业两类。

(五)泰国

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是泰国主管投资促进的部门,成立于1966年,隶属于泰国总理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投资促进法》制定投资鼓励优惠政策并为投资者提供协助服务。

泰国禁止或限制外资进入的行业分为四类:因特殊理由禁止外国人投资的行业;须经商业部长批准的行业;须经商业部长根据内阁决定批准后外国投资者方可从事的行业;由于本国人对外国人未具竞争能力的投资业务,而须经商业部商业注册厅长根据外籍人经商营业委员会决定批准后可以从事的行业。[5]

(六)墨西哥

墨西哥主管投资和外国投资政府部门或机构主要有:经济部外国投资局和外商投资登记处、外交部经济关系和国际合作副部长办公室、财政与公共信贷部以及外贸、投资和技术委员会。[6]

根据墨西哥《墨西哥合众国宪法》和《外国投资法》规定,墨西哥国家控制的产业不允许外资进入。而允许外国人投资产业则存在股份上限:不超过10%、不超过25%、不超过49%以及超过49%四类。外资参与超过49%的股份,须经外交部外资委员会审议核准。

二、投资方式

投资方式的多样性反映了国家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和灵活性。从独资到合资,再到特殊经济区和自由贸易区的设立,不同的投资方式提供了多样化的选择,同时也带来了不同的监管挑战和政策需求。

(一)印度

第一,设立公司。外国投资者可在印度独资或合资设立私人有限公司,此类公司设立后视同印度本地企业;外国投资者可以将设备、专利技术等非货币资产用在印度设立公司,上述资产须经当地中介机构评估,且股东各方同意后报公司事务部批准。第二,外资并购。印度允许外资并购印度本地企业。第三,收购上市公司。外国企业可以通过印度证券市场收购当地上市公司。

(二)印度尼西亚

第一,合资企业。根据《投资法》(2007年第25号)及相关规定,在规定范围内,外国投资者可与印尼的个人、公司成立合资企业。第二,独资企业。依照印尼《投资法》的规定,外国直接投资可以设立独资企业,但须参照《非鼓励投资目录》规定,属于没有被该《目录》禁止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的行业。第三,外资并购。外国投资者可以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购买上市公司的股票,但受到投资法律关于对外资开放行业相关规定的限制。

(三)马来西亚

第一,直接投资。外商可直接在马来西亚投资设立各类企业,开展业务。直接投资包括现金投入、设备入股、技术合作以及特许权等。第二,跨国并购。马来西亚允许外资收购本地注册企业股份,并购当地企业。第三,股权收购。马来西亚股票市场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允许外国企业或投资者收购本地企业上市。第四,科技研发合作。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国投资者以最佳实践分享、技术转移、设立研发中心等形式与马企业开展科技研发合作。

(四)越南

越南的投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与间接投资。从2015年9月份开始外资可以100%持有越南企业股份(银行业依旧维持30%的外资持股上限)。

(五)泰国

第一,股权投资。外籍商人对泰国开展投资经营活动的方式可分为法人实体以及合资公司两种[7]。第二,上市。在泰国注册成立的公众有限公司,符合泰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股票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即可申请上市。第三,收购。收购行为通常有全资并购、股票收购和资产收购三种方式。第四,并购。

(六)墨西哥

墨西哥《外国投资法》对外资在当地设立代表处、分公司、子公司等投资形式没有特别限制。国外投资者可购置固定资产、扩充或迁移公司/厂房,同时投资其他新的产业或新生产线等。但法规规定的保留及特殊规定的行业除外,边境和沿海岸线区域不动产外商可以有期限租赁,但对外资购买有专门限制规定。投资形式可以是现汇、设备或技术投资。

三、小结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根据自身经济结构和发展策略设立了不同的投资管理机构。在行业准入上,各国在行业开放度、准入清单更新频率和敏感行业保护等方面存在不同。首先,各国对某些行业的开放度和限制内容反映了它们的经济政策、国家安全和文化保护等考量。例如,越南使用明确的负面清单,印度尼西亚则转向优先清单策略。其次,负面清单和行业准入政策的更新频率和适应性不同,一些国家如印度尼西亚在不断更新政策以吸引更多外资。再次,不同国家根据自身优势和发展需求,鼓励外资进入特定领域,如高科技、基础设施、绿色能源等。最后,对于文化、媒体、国防和某些基础行业,多数国家都持保守态度,设置较为严格的准入限制。

另外,代表性国家在投资方式上有如下特点。在公司设立上,大部分国家都允许设立独资或合资公司,但具体类型和规定可能有所差异。在并购活动上,各国对并购活动的开放程度和规范化程度不同。在特殊投资形式上,各国提供了不同的选项和优惠政策,如合伙企业、直接项目投资等。此外,马来西亚近期政策皆鼓励外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通过科技研发合作形式进行投资。一些国家还通过设立特别经济区或产业园区提供额外激励。

第三章  代表性国家吸引外资的土地政策

吸引外资的土地政策是外资企业决策的重要考量,合理的土地政策对国家的外资吸引力具有影响和塑造作用。

一、吸引外资的土地政策概况

(一)印度

根据印度政策,外国公司在印度注册的子公司或分公司可以购置不动产,但来自8个国家(包括中国、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尼泊尔等)的公司购买不动产需获得印度央行(RBI)预先许可。购买土地或房产在印度通常繁琐、时间长、成本高,因此中资公司通常选择租赁或购地已完成征地的工业园区。

(二)印度尼西亚

印尼实行土地私有,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印尼都不能拥有土地,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可以拥有以下3种受限制的权利:建筑权,允许在土地上建筑并拥有该建筑物30年,并可再延期20年;使用权,允许为特定目的使用土地25年,可以再延期20年;开发权,允许为多种目的开发土地,如农业、渔业和畜牧业等,使用期35年,可再延长25年。

(三)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的《产业购置准则》明确了外资企业在购置产业方面的规定和审批权限。需要审批的产业购置包括直接购置价值超过2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以及通过并购控股方式购置本地企业或政府机构的非住宅产业。这些购置申请受到30%本土股权限制,外资企业需缴纳不低于25万马币的资本。无需批准但需要报告相关部门的购置包括商业房屋、农业用地、工业用地以及价值超过100万马币的住宅。不过,各州可以设定最低限购价,如槟城和雪兰莪要求外国人只能购置200万马币以上的住宅。无需批准的产业购置包括购置马来西亚“第二家园计划”的住宅、多媒体超级走廊(MSC)区域内的公司购置产业、马来西亚国际伊斯兰金融中心(MIFC)秘书处颁发执照的公司购置产业、员工宿舍(外资控股的公司需购置10万马币以上的住宅)、遗嘱或法院判决书要求转移给外资的产权、制造业公司购置的产业、政府关联公司(GLCs)购置的产业、私有化转型机制下的产业,以及获得特殊地位的公司购置的产业。禁止外资购置的产业包括价值100万马币以下的产业、州政府划分的中/低成本住宅、位于“马来人保留地”的产业,以及州政府分给土著企业开发项目的产业。

(四)越南

越南《土地法》规定,外国投资者不能在越南购买土地,可租赁土地并获得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一般为50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但最长不超过70年。外国投资者需要租赁土地进行投资时,可与项目所在地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办理土地交接和租用手续。

(五)泰国

根据泰国法律,外国人只能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拥有用于居住的土地,或者符合条件的外国企业有限制地拥有用于经营的土地。外国企业不能自由投资泰国土地。即使在合资企业中,泰国政府也出台了规定以防止滥用土地经营。1999年颁布的《土地法》修订案允许外国人和外籍法人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土地。这些规定包括:首先,外国人必须从国外携带不少于4000万泰铢,并经内务部长批准,才能拥有不超过1莱(约160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居住。其次,外国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他们的投资必须有益于泰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或者符合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BOI)规定的投资促进项目;投资期限不少于3年;所持土地必须位于曼谷市区、芭提雅或其他城市规划法规定的居住用地范围内。[8]对于在泰国进行大规模投资并使泰国经济受益的外国企业,如果符合泰国投资促进法、泰国工业园管理局法或泰国石油法的规定,他们在持有泰国土地方面可以享受一定的特权和豁免。[9]

六)墨西哥

除一些受保护的区域外,墨西哥的土地销售和租赁主要对外商和外资企业开放。私有和集体土地的转让有各自的规定,且对于改变土地用途存在严格限制。需要强调的是,墨西哥《外资法》对边境和海岸线内的土地(管制区)有额外规定。在这些区域内,外商需向墨西哥外交部申请,并承诺在纠纷时放弃母国保护,同时需通过在墨西哥注册的公司购买非居住用地。居住用地则须以信托方式购买,最长使用期限为50年。此外,外商购买墨西哥公司地产类股份时,每家上市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49%。总的来说,虽然土地可供购买和租赁,但受多重法律和地区限制。

二、小结

各国政策在允许外国投资者拥有或使用土地方面都有所限制,但程度和形式不同。印度和马来西亚对外资的开放程度相对较高,而印尼、越南和泰国则倾向于通过提供有限的使用权来吸引外资。墨西哥在非限制区域对外国人购地相对开放,但在管制区内有严格限制。这些限制反映了各国在保护本国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控制外国影响之间寻求平衡。

前述规定对我国的相关规定也有一定启示。首先,在保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同时,可以适度开放外资获取土地的政策,特别是在高科技、绿色能源和基础设施等领域;其次,确保土地政策的透明度和一致性,减少外资在获取土地时的不确定性和操作难度;再次,考虑地区差异化政策,如在经济特区或某些开放城市提供更多便利;最后,在制定土地政策时,充分考虑社会公正和经济效益,确保土地使用最大化其经济和社会价值。

第四章 特别经济区的外资政策

特别经济区作为各国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展现出各自独特的政策框架和发展路径。

一、特别经济区的外资政策概括

(一)印度

目前,印度有268个经济特区在运营,印度政府对向经济特区投资的外商提供了较大力度的激励措施。于经济特区设立企业的外商可享有为期十年的所得税假期(前五年100%免税,后五年50%免税)。此外,经济特区的企业、开发商须支付账面利润的最低替代性税款和股息收入的分配税款。设于经济特区的离岸银行和国际金融服务中心可享有连续五年全额免交利得税。当满足特定程序条件时,在经济特区注册的企业可以享有间接税收优惠。[10]

(二)印度尼西亚

印尼政府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20个经济特区,其中包括10个工业特区和10个旅游特区。在财政激励措施方面,印尼政府为在经济特区内运营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在非财政激励措施方面,印尼政府为在经济特区内运营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的便利条件。此外,印尼政府还为在经济特区内运营的外国企业提供了更简单的移民过程。外国员工可以申请长期的工作签证,而且可以带家属在印尼居住。[11]

(三)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特色经济区域包括自由贸易区与报税工厂,以及五大经济特区。

马来西亚共设立18个自由工业区。在自由工业区内,企业可以享受最低的关税管制,并且免税进口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和机械设备,以简化出口制成品的手续。一些企业由于自身特点无法设立工厂的,可以申请设立报税工厂,享有与自由工业区工厂相同的优惠政策。

五大经济特区包括:伊斯干达开发区、北部经济走廊、东海岸经济区、沙巴发展走廊、沙捞越再生能源走廊。在这些经济特区内投资的公司都可以申请5到10年的所得税免除,或在5年内享受合格资本支出的全额补贴。[12]

(四)越南

越南政府建立的特殊经济区和工业园区在吸引越来越多外国直接投资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在这些区域,外国直接投资可以享受到多个优势,包括税收优惠(优惠税率和免税)、进口关税豁免、有利的土地租赁政策和加速折旧。越南有以下几种类型的经济区:沿海经济区、边境口岸经济区以及特殊经济区。工业园区包括出口加工区、高科技园区以及生态工业园区。关键经济区共有四个:北部、中部、南部和湄公河三角洲。[13]

(五)泰国

泰国的经济贸易特区包括东部经济走廊、北部经济走廊、中西部经济走廊和南部经济走廊等经济走廊特区,以及5个地处边境地区的首批特别经济开发区,包括泰国西部来兴府夜束特别经济开发区、东北部莫拉限府边境特别经济开发区、东部沙缴府亚兰特别经济开发区、桐艾府边境特别经济开发区、南部宋卡府昔罗特别经济开发区。[14]

在泰国特区进行投资的投资者,可获得泰国投资促进委员会的优惠政策支持,包括免除企业所得税、免除机械设备进口关税以及免除以出口为目的的生产原料进口关税等。

(六)墨西哥

2019年11月,墨西哥新政府于19日在《联邦日报》上发布法令,正式取消这一前总统培尼亚在任期间最主要区域性项目。由于相关地区迄今为止无法符合法律规定,在许可证发放、土地转让、建设、开发、管理和维护方面均不符合要求,因此现任政府决定取消该项目。据现政府《2019-2024国家发展规划》,有三个重大区域性项目,分别是玛雅铁路项目、地峡开发项目和北部边境自贸区项目。现政府也指出国家需要对区域性资源进行重新审视和整合,从而进行新区域项目的开发。[15]

二、小结

前述国家在特别经济区的外资政策的异同主要反映在开放平台的选择、对外资的吸引策略、税收和投资优惠的程度以及对特定产业和地区的支持策略上。马来西亚和越南等国通过设立特定区域来集中资源和优势。马来西亚通过五大经济走廊的设立来平衡区域发展、提供税收优惠和资本支出补贴,并通过大吉隆坡计划提升城市竞争力和吸引力,建设国际大都市。越南的特别经济行政区计划虽有社会反对和暂缓,但计划反映了越南更开放的试点政策。而印度、印度尼西亚和泰国等则在特定领域或地区提供更具针对性的优惠。墨西哥的政策变更反映了政策的适应性和对外界变化的反应。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投资者和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和东道国条件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第五章 承包当地工程的规定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跨国工程承包已成为经济发展和国际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外资企业工程承包政策不仅反映了各国对外资的开放程度,还直接影响外资企业在当地的运营效率和成功概率。

一、外资企业工程承包政策概况[16]

(一)印度

印度的承包工程项目招标程序相对规范,国际组织贷款项目必须公开招标,但其他项目没有强制招标要求,不公开招标无需说明理由。政府项目通常采用议标方式,特别支持本地制造业。项目金额超过1500万美元需国际公开招标,没有门槛限制。金额小于1500万美元的项目一般限于印度本地公司承揽。中国企业在港口疏浚、边境敏感区域工程等领域尚未开放承揽机会,石油和天然气管道工程需要印度内政部批准。外国企业可以以外国公司或印度子公司形式参与项目承包,注册印度子公司被视为本地公司并需遵守纳税义务。中标后,项目施工必须在印度注册的项目办公室进行,并由业主代扣代缴税款。

(二)印度尼西亚

印尼工程建设实行严格的招标制度,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需要特别说明。印尼对外企投标政府基础设施工程有所限制,以保护国内企业市场份额。外资企业只被允许参加基础设施部门建筑价值在1000亿盾以上和其他部门采购和服务价值在200亿盾以上的投标。此外,外资企业只许参加合同价值在100亿盾以上的服务咨询投标。外企投资受限制的范围只在经费来源为国家收支预算的政府采购方面。如果工程由私企主导,则不受此限制。按照印尼法律规定,外国承包商在印尼执行承包工程需获得许可。

(三)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政府财政拨款项目一般交由当地本土承包商负责,不允许外国工程公司单独担任总承包商,外国公司只能从当地公司中分包工程。马来西亚政府拨款工程项目和私人领域项目一般都实行招标制度,但在融资支持或满足业主其他特别要求的情况下,少部分项目也可由承包商与业主议标。外国承包商在马来西亚注册成立建筑工程公司需要得到马来西亚建筑发展局批准,同时还要获得建筑承包等级证书。按照法律规定,外国独资公司不能获得A级执照,而没有A级执照,公司不能作为总承包商参与政府1000万马币以上的项目招标。因此外国公司要成为A级公司,必须与当地公司合作。

(四)越南

根据越南《投标法》规定,越南国家投资项目或国际组织贷款项目,一律采用招标方式。大型项目的招标需较长时间的审批。自筹资金项目可通过议标方式进行。越南对项目审批采取分级管理,项目按级别分为由政府总理审批,由部长、部级机关领导、中央其他机关领导、中央直属各省市人委会主席审批,由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行政首长审批,由本部门审批的项目。

(五)泰国

泰国对外国企业开放市场一定限度内开放工程承揽,但不允许外国自然人独立承揽工程承包项目。建筑业和工程服务业被视为限制外籍人士从事的行业,外国人只能与泰国国籍人士合作成立合资公司或联合体来承揽工程项目,并且合资公司或联合体必须由泰国国籍人士控股。泰国没有明确规定外国承包商在承包工程领域的限制,但一些本土工程承包商实际上在政府公共项目等项目招标中占有优势地位。

在招标资质、市场准入条件等方面,泰国对外国承包商采取相对严格的规定,不同部门的资质注册互不通用,且需要按照不同级别进行申请和批准。政府预算项目要求企业提供公证函以证明资信、资质、业绩和股东信息,需要将这些文件翻译成泰语并由泰国外交部再认证,方可参与项目投标。招投标方式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来源的不同,分为电子竞标、国际招标、邀标和议标等。在工程验收标准上,泰国采用国际标准来评估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和材料使用,有时需要使用英标、美标、欧标等标准,中国标准只在中泰高铁等特定项目中被特批使用。

(六)墨西哥

《墨西哥公共工程及相关服务法》和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了墨西哥工程项目的性质和政府部门在招标中的作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招标由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在招标资质和门槛方面,墨西哥法律未限制外国公司参与当地项目招标,但通常会优先考虑与墨西哥签订自由贸易协定或同属地区经贸合作协定的国家的企业。外国公司需在墨西哥经济部和财政部登记注册,成为当地企业后方可进行投标。在石油化工和电力等领域投标公共工程项目需要通过相关机构确认资格。墨西哥没有明确禁止外国企业进入工程承包领域,但每次招标会有特定的资格要求,有些项目仅限于北美自贸协定成员国企业参与,而有的项目则进行国际公开招标。墨西哥石油公司在能源改革后有权与外国公司议标,从事某项勘探开采工程的承包。墨西哥的工程招标方式包括有限招标和公开招标,前者招标对象仅限于熟悉公司,后者招标则面向所有公司。公共职能部负责监管政府采购工程和项目,并提供相关信息。

总体而言,墨西哥的工程招标程序相对规范,虽然没有明确禁止外国企业参与,但具体要求会根据项目性质和国际协定而定。中墨自贸协定成员国企业可以享有优先权,而能源改革后,墨西哥石油公司与外国公司可进行直接议标。中国标准在墨西哥不适用。

二、小结

前述国家在对待外资企业承包工程的政策上表现出明显的差异和一定的相似性。

首先,政策透明度和市场开放程度方面存在差异。印度的招标程序相对规范,但在大项目上采用国际公开招标,小项目更倾向于本地公司,体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市场保护主义。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对外资企业设有较多限制,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地企业和市场份额。越南虽然对外开放,但对大型项目的审批和招标要求较为严格。泰国和墨西哥允许外资企业在特定条件下参与,但同时也设有门槛和优先权策略来平衡外资和本地企业的利益。其次,资质要求和招标方式上存在共通性。多数国家要求外资企业在当地注册并满足一定的资质要求。例如,马来西亚要求外资企业获得相应资质等级,泰国则要求外国人与泰国人组成合资公司。再次,招标方式上,印度和越南采用了灵活的招标策略,根据项目大小和性质采取不同的招标方式。墨西哥则强调透明原则,采用标准化的招标流程。最后,特定限制和保护措施方面,多个国家对敏感领域或特定规模的项目设置了限制。印度不允许中国企业承揽靠近边境的敏感项目,墨西哥则对某些国家的企业给予优先权。马来西亚、印尼和泰国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保护本地企业,通过限制外资企业直接承包或设定高门槛,促进本地企业的参与和发展。

总的来说,这些国家的政策反映了它们在吸引外资和保护本地市场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外资企业在考虑承包工程时,需要了解和适应每个国家的法律和市场环境,关注政策变化和行业动态,以确保合规并实现有效运营。

结语

新兴国家里如印尼、泰国和马来西亚等国出台的某些外资政策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

首先,外汇管理方面,我国虽已实行经常项目可自由兑换,但在资本项目下仍有管理。相比之下,印尼和泰国等国家的外汇管理更为自由。马来西亚的外汇管理制度允许注册在该国的外国企业开设外汇账户,其资本进出不需核准,对鼓励投资者十分有利。[17]我国应促进外汇管理便利化,进一步放宽资本项目下的外汇管理。

其次,投资方式上,马来西亚鼓励外国投资者以分享最佳实践、技术转移、设立研发中心等方式与当地企业合作投资。[18]我国可借鉴其经验,引导外资在重点行业设立研发中心或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投资,提供研发服务。

再者,人才待遇政策方面,泰国和马来西亚都提供了吸引并留住人才的优惠政策,如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和提供长期居留签证。[19]我国应参考这些政策,持续优化入出境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高管、技术人员及家属提供便利。

对于有意“走出去”的中国企业,马来西亚、印尼、越南等均是值得投资的新兴国家。特别是马来西亚,优势较为明显,法治环境较完善,精通中文和英文的人才充足。马来西亚还为中国投资者提供了特别投资渠道,极大地方便了中国投资者的投资活动。然而,中国企业在投资时需要注意遵守马来西亚法律规定,并关注其变动情况。


林秀芹 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张 锐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吴文洲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宋伟康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本章内容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经济信息社:《“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系列书籍,新华出版社2017年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2年版)》系列指南。

[2] 《“走出去”系列之——印度外商投资政策简介》,载微信公众号“通力律师”,2023年11月3日。

[3] 参见商务部《印度尼西亚外商投资指引(2022年版)》第29页。

[4] 参见The World Bank Group:2022 Investment Policy and Regulatory Review- Malaysia, p16, https://documents1.worldbank.org/curated/en/099250101122335107/pdf/P173938095f9e801e0893c02e9bd2e38d65.pdf, 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1月2日。

[5] 《国别投资 | 浙江省“一带一路”国别(地区)投资指引(泰国2022年版)》之二外商投资法规政策》,载微信公众号“浙商投资”,2023年5月12日。

[6] 《“一带一路”国别介绍 —— 墨西哥》,载微信公众号“金杜研究院”,2020年9月17日。

[7] 法人实体的具体形式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私人有限公司和公众有限公司等。

[8] 参见《泰国土地法修订案(八)》(Land Code Amendment Act No.8)。

[9] 参见《泰国投资促进法》第27条、《泰国工业园管理局法》第44条、《泰国石油法》第65条。

[10] 万立.关于印度外国投资的主要指令简介.《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0卷 总第58卷)——华东政法大学文集.Ed.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2021,311-348.

[11] 《印尼外商投资那些事(二)——经济特区介绍》,载微信公众号“兰迪印尼Landing”,2023年11月27日。

[12] 《走进东南亚系列-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投资环境概况总览》,载微信公众号“博大智慧”,2023年12月7日。

[13] 《投资越南:读懂越南的工业园及经济特区》,载微信公众号“海外地产研究”,2023年12月14日。

[14] 《泰国的经济贸易特区有哪些呢?》,载微信公众号“至臻泰国财税”,2023年9月4日。

[15] 《墨西哥的特殊经济区介绍》,载微信公众号“FIIC外商国际投资平台”,2022年4月27日。

[16] 本章内容参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法律事务部、中国经济信息社:《“一带一路”国别法律研究》系列书籍,新华出版社2017年版。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商务部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等:《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2022年版)》系列指南。

[17]《马来西亚投资外汇管制重点政策介绍》,载微信公众号“鲸圈出海”,2023年8月7日。

[18] 《马来西亚投资经商:外国人在马来西亚开公司解析》,载微信公众号“环球移民”,2023年10月23日。

[19]《“一带一路”投资指南:马来西亚投资法律规则与实践》,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共商务信息服务,http://chinawto.mofcom.gov.cn/article/ap/p/201504/201504009553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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