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马拉喀什条约》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提供了基本遵循,但是,现行跨境交换国际协作框架的作用较为有限,共建国家跨境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不畅。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文化出版、数字技术等领域的持续性合作为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提供了有利条件。基于促进“一带一路”人文交流的共识,应与共建国家加强无障碍格式出版的合作,鼓励向共建国家出口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设置单一无障碍格式版保存与流通平台,降低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成本;加强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网络建设,通过无障碍书籍联盟的渠道或直接向共建国家相关机构或受益人提供的方式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作品。
一、引言
民心相通是“一带一路”倡议的社会和民意基础[1],推动“一带一路”民心相通需要加强经济、文化、教育等民生领域合作,关注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具体诉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向2013-2022年亚太残疾人十年中期审查高级别政府间会议致贺信时强调“残疾人是人类大家庭的平等成员。在全球范围内推进可持续发展,实现‘一个都不能少’的目标,对残疾人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2]全世界有超过2.85亿盲人和视障者,其中90%生活在发展中国家[3]。盲人、视力障碍者和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以下简称“阅读障碍者”)无法阅读普通格式版作品,需要使用盲文、大字版等专门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囿于技术水平与财政负担,“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供给匮乏,严重制约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实现《世界人权宣言》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关于残疾人机会均等、无障碍以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的目标设定。
作为首部基于人权理念立场的国际版权条约,《马拉喀什条约》以促进阅读障碍群体的作品获取便捷性为目标。《马拉喀什条约》已于2022年5月5日正式对我国生效,我国成为第85个缔约方。目前《马拉喀什条约》已有134个缔约国[4],包括97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5]。《马拉喀什条约》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加强阅读障碍者作品获取合作提供了机遇。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与2022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就无障碍格式版的提供主体、提供方式以及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等作出了安排,在丰富国内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同时,亦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提供了可行基础。本文着重关注“一带一路”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的现状及其主要难点问题,并立足“一带一路”价值共识与合作基础,为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提供相关建议。
二、“一带一路”跨境交换的机遇与挑战
《马拉喀什条约》为“一带一路”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提供了合作框架,但是,现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协作机制的作用较为有限,不利于共建国家跨境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
(一)《马拉喀什条约》关于跨境交换制度的规定
《马拉喀什条约》明确阅读障碍者可合理使用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使阅读障碍者能够平等欣赏作品和接受教育。考虑到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十分有限,《马拉喀什条约》设置了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制,明确根据限制或例外或者依法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可以向其他缔约方的相关机构与阅读障碍者发行或提供,从而解决经济水平或技术能力有限的国家无法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困境,满足相关国家印刷品阅读障碍者的需求[6],有助于全球残疾人群体的人权保障事业可持续性开展。
(二)《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的信息共享能力有限
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有赖于缔约方之间共享被授权实体的相关信息。目前《马拉喀什条约》框架下的信息共享途径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信息共享协助,以及无障碍书籍联盟的全球图书服务。为实现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马拉喀什条约》明确缔约方负有帮助被授权实体互相确认的义务,并且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应提供相应的信息协助,但现阶段已经共享的信息十分有限[7],制约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的进行。无障碍书籍联盟的全球图书服务可以较好实现《马拉喀什条约》关于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的缔约目标。针对已经批准和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国家,相关书籍可以在被授权实体之间跨境交换,而无需再获得权利人的授权。目前已有76个国家授权实体加入无障碍书籍联盟[8]。但是,参与无障碍书籍联盟跨境交换需要满足主体资格与安全传输条件。目前,参与无障碍书籍联盟的被授权实体数量较为有限,仍有70余个《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包括我国)尚未加入该联盟。被授权实体未参与无障碍书籍联盟不利于跨境交换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此外,全球图书服务提供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仅限阅读障碍者使用,为避免无障碍格式版不当利用,需要设置安全的传输机制。“一带一路”部分共建国家由于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与安全传输能力不足,难以实现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规模化制作与安全的跨境传输要求。
(三)非《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缺乏跨境交换渠道
《马拉喀什条约》规定缔约方负有促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的义务,但条约效力无法及于尚未加入《马拉喀什条约》的部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无障碍书籍联盟全球图书服务虽面向非《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开放[9],但共建国家参与度不高。柬埔寨、老挝等约100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包含部分《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暂无被授权实体参与无障碍书籍联盟全球图书服务。非缔约方跨境交换渠道的缺失不利于相关国家的阅读障碍者获取作品,特别是在文化相近的国家未加入《马拉喀什条约》的情况下,进一步限制了受益人感兴趣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10]。尽管无障碍书籍联盟针对尚未批准和实施《马拉喀什条约》的国家和地区设置了集中授权的相关程序,即在跨境交换之前寻求权利人授权,但该集中授权过程仍存在诸多不足,无障碍书籍联盟需要单独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并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获得该许可的时间成本较高,并且权利人亦可能拒绝授权。
三、“一带一路”跨境交换的价值共识与现实基础
促进“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符合加强“一带一路”人文交流的价值共识,并且“一带一路”出版领域的持续性合作与数字“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开展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所需的被授权实体合作与信息共享、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数字化跨境传输创造了有利条件。
(一)促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的价值共识
“惠民生”是实现“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要加强在文化、教育等领域的务实合作,促进文化的传播与交流。《“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强调“加大对周边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文化援助力度”。“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阅读障碍者数量众多,书荒问题较为突出,将向共建国家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纳入文化合作的范畴,促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可以便利共建国家阅读障碍者获取作品,满足阅读障碍群体的阅读需求。
文化在民心相通中对文明互鉴、思想认同起着巨大作用[11],《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将“讲好中国故事, 传播好中国声音”与“着眼加快构建中国话语和中国叙事体系”作为出版业发展的重要目标,并提出贴近不同区域、不同国家、不同群体受众,创新出版物内容表达和呈现形式[12]。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作为出版物的特殊呈现形式,能够充分满足特殊群体的文化阅读需求。积极制作体现中国故事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便利“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阅读障碍者群体获取作品,有利于宣传我国优秀文化,增强共建国家民众对于中华文化的认同感,有助于加强 “一带一路”人文建设。
(二)“一带一路”跨境交换的出版合作支撑
1.“一带一路”出版合作持续开展
出版机构参与对于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与跨境交换至关重要。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版商、学术机构和专业团体围绕出版合作事宜展开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合作。“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版合作体成员几乎涵盖了“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共有来自56个国家和地区的319家成员单位,其中国外成员单位达到263家[13]。在版权输出方面,2020年我国版权输出规模超过1.38万项[14],与“一带一路”相关国家版权贸易总量达10729项,其中输出9118项,引进1611项[15]。“一带一路”出版合作的持续性开展为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供给的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2.有助于被授权实体互认与信息共享
被授权实体是《马拉喀什条约》设置的跨境交换实施主体,但是《马拉喀什条约》框架下的被授权实体信息共享难以满足现实需要,无障碍书籍联盟的全球图书服务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中发挥的作用较为有限。《“十四五”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提出扩大“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出版合作,“加强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政策、资源、平台和标准对接,拓展亚洲、非洲、拉美等市场”,开展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符合“十四五”期间出版业国际合作的趋向。我国作为《马拉喀什条约》缔约方负有为跨境交换提供便利的国际义务,而“一带一路”文化与出版合作可以为“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共享跨境交换信息,帮助被授权实体互相确认提供合作渠道。
(三)“一带一路”跨境交换的技术支撑
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具有劳动和成本密集型特征。视频和文本之间的差异,以及听觉、视觉和认知障碍之间的差异使得个人难以实现广泛获取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目标。相较于传统纸质环境,数字环境下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制作更为高效。在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制作上,将纸质作品转化为无障碍格式版的效率仅为电子版转化效率的20%[16]。实践中,可以利用屏幕阅读器、点字显示器、人工适应系统和技术、电子书、电子阅读软件等辅助技术[17],依据残疾类型针对性制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此外,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的兴起促使可访问技术快速发展[18]。数字“一带一路”建设,是“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组成部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以‘一带一路’建设等为契机,加强同共建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在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数字经济、网络安全等方面的合作,建设21世纪数字丝绸之路。”[19]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信息的可访问性处理和辅助技术的使用十分有限[20],数字“一带一路”的持续性建设为共建国家辅助技术与数字化设备的引入提供了有利条件。
四、“一带一路”跨境交换的完善路径
便利阅读障碍者获取作品既是落实《马拉喀什条约》的国际义务,也是我国推动“一带一路”文化合作的重要举措。在制度完善层面上,应提升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制作能力,丰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供给;建设无障碍格式版保存与流通平台,降低跨境交换成本;完善“一带一路”跨境交换网络,促进“一带一路”跨境交换的有序开展。
(一)加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出版能力建设
1.推动“自始无障碍”出版标准实施
除了通过设置限制与例外允许残疾人利用相关作品外,落实“自始无障碍”标准亦是丰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市场的重要举措。“自始无障碍”理念强调出版机构在向市场推出相关出版物之时一并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从而降低后期被授权实体制作无障碍格式版的成本。《欧洲无障碍法》规定在一般情形下[21]相关电子书应当具有可访问功能。为满足丰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市场供给以及降低转化成本,未来可以探索“自始无障碍”出版。对此,国家版权局出台的《暂行规定》已有所体现[22]。相较于出版盲文等纸质形式的无障碍格式版,于电子阅读物中实施“自始无障碍”更具可行性。为保障权利人利益,避免无障碍格式版不当利用,应严格限制电子阅读物无障碍格式版的流通范围,有针对性地向被授权实体提供。根据新《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可以设置相关技术措施,避免无障碍格式版不当使用。此外,应于无障碍格式版中强化版权信息及不当使用侵权责任的信息提示,降低不当流通的风险。
2.加强与共建国家的技术合作
我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已于出版领域已开展了一系列合作,《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特别提出“深化出版国际交流合作”。随着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规模化制作与安全传输技术门槛的提高,部分共建国家囿于国内技术水平,难以为国内阅读障碍者提供相应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未来,可以立足数字“一带一路”,将面向阅读障碍群体的数字图书馆纳入“一带一路”民生工程。通过与共建国家的国家图书馆、出版机构加强在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制作、数字化服务、跨境传输等领域的合作,便利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数字化跨境传输与阅读障碍者对无障碍格式版的使用。
3.鼓励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出口
促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属于《马拉喀什条约》的强制性规范,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的《马拉喀什条约》缔约国跨境交换并不存在侵权风险,但是基于著作权的地域性,非缔约方之间进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则存在侵权风险。基于权利人利益平衡以及部分国家引入商业不可获得性[23]等因素,可以区分作品类型并采取不同方式鼓励跨境交换。针对公共领域作品,可以将其纳入“一带一路”文化援助事项,积极鼓励出版机构对外输出已过版权保护期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针对尚处于版权保护期并且能充分传播中国故事与中国声音的作品,则可以依托“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版合作体,纳入“一带一路”出版合作事项,由国内出版机构寻求权利人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的授权。
(二)建设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保存与流通平台
1.明确国家图书馆作为跨境交换协调部门
设置一定数量的“被授权实体”是便利阅读障碍者获取作品的关键举措。国家版权局出台的《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采用告知性备案方式,放宽无障碍格式版服务机构(含跨境交换机构)的设置条件。但是,为避免无障碍格式版作品重复制作、管理分散,应由国家图书馆作为无障碍格式版跨境流通的协调主体。国家图书馆作为公共图书馆,主要承担国家文献信息战略保存、国家书目和联合目录编制、开展图书馆发展研究和国际交流、为其他图书馆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等职能[24]。国家图书馆在文献来源、公共图书馆指导方面更具优势,有利于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传播。目前,我国法定交存制度仅限于出版单位[25],未来可以明确被授权实体在制作相应数字文件后,应将相关文件传送给国家图书馆,由国家图书馆向其他被授权实体以及境外相关机构与阅读障碍者提供,从而保障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流通。
2.加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保存平台建设
相较于有形载体的传播,通过数字方式传递无障碍格式版,可以实现快速传递,扩展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的地域范围。我国较早开展视障群体数字图书馆建设,目前已有中国盲协盲人有声数字图书馆、中国盲文图书馆、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等诸多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保存与流通平台。在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保存与流通平台建设上,应秉持集约原则,由特定数字平台作为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提供渠道。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是国家图书馆与中国残联信息中心、中国盲文出版社合作共同建设的信息化平台。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可以依托国家图书馆对其他公共图书馆的业务指导职能,加快各地提供渠道的建设,因此,可以依托中国盲人数字图书馆这一数字平台,建设阅读障碍者数字图书馆。国家图书馆在获取被授权实体制作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后,具体编制无障碍格式版目录,并上传至阅读障碍者数字图书馆,供国内以及“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其他被授权实体或受益人使用。
(三)加强“一带一路”跨境交换网络建设
1.充分利用无障碍书籍联盟的跨境交换渠道
无障碍书籍联盟(ABC)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其合作伙伴共同发起,联盟目标是增加可供全球盲人、视力障碍或其他印刷品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格式书籍数量。无障碍书籍联盟在促进跨境交换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该联盟提供了国际数据库和图书交换服务,即WIPO主办的全球图书服务(GBS),以及最初称为TIGAR(可信中介全球可访问资源)的图书馆交换服务,可以在机构间实现安全且透明的文件交换。无障碍书籍联盟还进行能力建设,提供关于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制作与发行的培训。针对已加入无障碍书籍联盟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依托无障碍书籍联盟安全且自动化跨境传输机制进行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跨境交换,可以降低不同国家间被授权实体的沟通成本。目前我国暂无被授权实体加入无障碍书籍联盟,应尽快推动公共图书馆等被授权实体加入无障碍书籍联盟。
2.完善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直接提供的渠道
针对尚未加入无障碍书籍联盟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可以根据共建国家相关主体的请求,由国家图书馆直接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在跨境交换程序方面,《马拉喀什条约》设置了向另一缔约方的被授权实体提供和向受益人提供这两种不同方式[26]。并且《马拉喀什条约》充分考虑不同国家被授权实体的操作流程差异性,特别强调尊重被授权实体在受益人确定、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发行与提供、未经授权行为劝阻、使用记录及尊重受益人隐私等方面的惯常操作[27]。为提高跨境交换的效率及保护著作权人利益,被授权实体应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未经授权复制和分发作品。在向代表受益人利益的非营利组织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时,可要求相关境外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相应所在国官方证明后,向国家图书馆请求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并由相关非营利性组织承担仅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安全保障义务;针对直接向受益人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情形,基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国情的差异,可以依据相关国家的官方残疾认证,并通过特定的身份认证系统提供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同时针对无障碍格式版作品设置相应的技术措施,该举措亦符合《马拉喀什条约》议定声明的要求[28]。为保障著作权人利益,著作权人可以请求国家图书馆以适当方式公开与之交换的境外非营利性组织信息及其联系方式。
五、结语
完善“一带一路”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机制,有助于缓解“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面临的书荒问题,也符合“一带一路”倡议关于加强人文交流的合作共识。在无障碍格式版供给层面,应加强我国与共建国家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出版能力建设,鼓励向共建国家出口无障碍格式版作品;在无障碍格式版跨境交换层面,应将国家图书馆作为跨境交换的协调主体,具体负责无障碍格式版的跨境流通,降低跨境交换协调成本,并根据共建国家参加无障碍书籍联盟的情况,通过无障碍书籍联盟渠道或直接提供的方式,便利“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获取无障碍格式版作品。
林秀芹 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陈俊凯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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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事务国际交流合作开创新局面[EB/OL].(2022-03-05)[2022-07-25].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26415175758309808&wfr=spider&for=pc.
[3] Irini Stamatoudi,Paul Torremans. EU Copyright Law[M],Cheltenham: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2021:611.
[4] 含以欧盟身份加入的13个欧盟成员国。
[5] 相关国家名单参见中国一带一路网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
[6] Laurence R. Helfer,Molly K. Land,Ruth L. Okediji,Jerome H. Reichman,THE WORLD BLIND UNION GUIDE TO THE MARRAKESH TREATY,P131.
[7] 2018年4月,Marrakesh条约信息访问点已由WIPO国际局建立,并在WIPO网站上发布,但从现有网站仅供布澳大利亚、博茨瓦纳和以色列三国被授权实体信息。参见Secretariat of WIPO.STATUS OF THE MARRAKESH TREATY[C/OL]. Geneva:WIPO[2022-07-25].https://www.wipo.int/edocs/mdocs/govbody/en/mvt_a_5/mvt_a_5_1.pdf.WIPO.Marrakesh Treaty: Authorized Entities[EB/OL].[2022-07-20].https://www.wipo.int/marrakesh_treaty/en/entities.jsp.
[8] 参见无障碍书籍联盟(ABC)官方网站。
[9] 例如越南、乌克兰、南非、巴勒斯坦、巴基斯坦、尼日尔、缅甸、哈萨克斯坦、牙买加、埃及、不丹、孟加拉国、安提瓜和巴布达等13国并非《马拉喀什条约》缔约国,但已有被授权实体参与无障碍书籍联盟。
[10] Daniel Onyango Odhiambo.MARRAKESH TREATY: EDUCATION GATEWAY FOR THE VISUALLY IMPAIRED STUDENTS IN KENY[R], 2018:93.
[11] 中国文化报.推动“一带一路”文化创意的贸易交流与合作[EB/OL].(2018-10-08)[2022-7-20].https://www.mct.gov.cn/preview/special/8672/8673/201810/t20181008_835215.htm.
[12]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EB/OL].(2021-12-31)[2022-07-30].https://www.nppa.gov.cn/nppa/contents/279/102953.shtml.
[13] 环球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版合作体高峰论坛在京举办[EB/OL].(2021-09-26)[2022-07-30].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11961880446279532&wfr=spider&for=pc.
[14] 国家新闻出版署.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印发《出版业“十四五”时期发展规划》的通知[EB/OL].(2021-12-31)[2022-07-30].https://www.nppa.gov.cn/nppa/contents/279/102953.shtml.
[15] 魏玉山.“一带一路”国际出版合作发展报告[M].北京:中国书籍出版社,2021:8.
[16] Accessible Book Consortium.Capacity Building[EB/OL].[2022-07-28].https://www.accessiblebooksconsortium.org/capacity_building/en/.
[17] Standing Committee on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 of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SCOPING STUDY ON ACCESS TO COPYRIGHT PROTECTED WORKS BY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R].Geneva:WIPO,2018:13.
[18]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Revised Scoping Study on Access to Copyright Protected Works by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R].Geneva:WIPO,2019:16.
[19] 新华社.习近平出席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EB/OL].(2018-04-21)[2022-7-20].http://www.gov.cn/xinwen/2018-04/21/content_5284783.htm.
[20] Allen Nnanwuba Adum,Ogochukwu Ekwenchi,et al. Assistive Technology Divide: A Developing Country Perspective[J],Developing Country Studies,2019,4:99.
[21] 包括不会造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或不会导致产品或服务发生根本性变化,以及排除微型企业适用等。
[22] 《以无障碍方式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暂行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鼓励出版、电影、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机构为其拥有版权的作品同步制作、提供无障碍格式版。
[23] 商业不可获得性是指,缔约方可以将关于无障碍格式版的限制或例外限于在该市场中无法从商业渠道以合理条件为受益人获得特定无障碍格式的作品,参见:《马拉喀什条约》第4条第4款。
[24] 参见:《公共图书馆法》第22条。
[25] 参见:《公共图书馆法》第26条。
[26] 参见:《马拉喀什条约》第5条第2款。
[27] 参见:《马拉喀什条约》第2条第1款第3项。
[28] 《马拉喀什条约》关于第七条的议定声明:各方达成共识,被授权实体在很多情况下选择在无障碍格式版的制作、发行和提供中采用技术措施,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对符合国内法的这种做法造成妨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