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秀芹、董慧娟、林锦晖:如何在“一带一路”建设中发挥专业法律服务机构作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025年04月22日 14:52作者:林秀芹、董慧娟、林锦晖

面对当前特朗普大打关税战强行让中美贸易“硬脱钩”的变局,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倡议持续高质量建设,对缓解我国出口贸易压力、支撑我国国内国际双循环有重要战略意义。“一带一路”建设辐射范围广,各国政治、经济、法律体制差异巨大,在基础设施投资、国际贸易往来、民间经济文化交往中,当前和未来都势必长期存在争议、冲突需要化解。

当前在涉外法律服务的过程中,较为突出的问题有以下几点:一是法律人才储备不足,能开展“一带一路”沿线经济交往法律服务的人才数量极少,具备国际法律视野和法律知识储备的人才依然是少数;二是法律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不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高端服务机构与着重国内普通民商事业务的服务机构间业务重心不同,业务承办水平差异较大,但在业务承揽过程中,委托人及服务机构对法律服务质量及定位把握不准;三是国外法律法规政策等相关信息闭塞,能有效查找国外法律信息,做到不遗漏、不过时、不曲解的法律信息搜索渠道非常少,这些问题将直接影响到企业走出去的步伐、进程与成效。

在我国,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在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或外企走进来,尤其是支持中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能够充分发挥自身的作用,但需注意处理好若干层面的问题或关系。具体说来,可归纳为“三类主体”、“三个阶段”与“三种主要业务”。

一、加强三类主体的职能建设与意识培养

三类主体层面,即政府、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和企业。在“一带一路”经济交往中,这三类主体均能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发挥各自的作用。

(一)发挥政府聚合资源的能力

政府层面,要推进“一带一路”开放水平及我国市场主体的服务能力建设加速,政府可以为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如下支持:

1.业务信息获取上,加大交流力度与对接契合度。“一带一路”建设中业务范围广阔、在企业寻求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政府可以搭建信息平台,整合业务资源与法律服务资源,形成合作窗口,减少企业、机构间对接成本。

2.专业信息搜集上,牵头主持智能化的政府法制信息数据中心建设。法律服务机构间缺乏全局性的信息共享和业务分享,即使研讨会、人才培训、合作协议形式不断,但实际效果贫乏,具有实质意义的专业法律信息交流闭塞。政府层面可以积极运用Deepseek等AI大数据技术,尝试探索“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之间进行法律信息库合作,破除“信息孤岛”,拆除“数据烟囱”,搭建开放、统一、汇聚各国法律信息的查找渠道,降低搜索成本和隐性违法成本,提高法律服务机构服务效率和信息准确性。

3.职业水平培养上,加强产学合作机制建设,提高培训的实践转化率。专题培训、实务指引、机构研讨等形式不仅可以由市场自发组织,政府也可对有关培训项目提供支持,确定培训内容、方向,评估培训的实用性,提高业务针对性、问题针对性,也可为研究机构和培训机构提供资金、信息、人员支持,适当给予财政扶持。

4.市场环境建设上,政府应优化行业从业氛围,优待具有优秀涉外服务水平的本土法律服务机构,提高其社会认同感、律师职业认同感,提供资金奖励、支持或税收优惠,引导行业发展,将培养法律服务机构纳入“一带一路”规划,实现人才吸引效果。

(二)培养法律服务机构的专业水准

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代理所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有生力量,在“一带一路”建设中要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1.提高职业化水平和业务分工的全面性。建立专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库,培养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提高服务质量;建立涉外法律服务团队,法律服务的全局考量应包含业务办理、信息收集、项目考察、风险防控、争议研究等不同模块的业务人员,实现团队服务能力的提升。

2.完善业务合作机制,加强不同业务强所、业务团队的信息交流、业务合作、利润共享模式,打破孤岛效应。国内法律服务机构间也可以开展业务合作,交流有关项目内容,在企业同意的前提下尝试探索业务分包,项目承包人质量把控;法律服务机构也可开展域内外合作,通过业务内容的域外法律服务机构参与,实现利益共享、知识分享和业务交流,解决国内服务人员在东道国执业困难和语言障碍、信息不通的问题。政府在有关问题上可以予以引导、支持,提供有关帮助,法律服务机构也可积极寻求政府帮助、协调。

3.提升国际化水平,重视语言、法律复合人才的吸引、培养。法律服务机构的国际化水平呈现在工作语言、环境、伙伴的国际化。注重吸收熟悉小语种语言的法律人才,招揽具有国际工作、学习经历的法律人才,支持团队人才域外交流学习,强化实地考察经验;吸收国际法律人才、开展跨国法律业务合作,特别是注重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金融、物流、能源、知识产权跨国交流学习。[1]

(三)增强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

在企业层面,企业自身要在“一带一路”东道国中发挥自身经营优势,实现投融资回报获取,需加强两种意识:

1.法律意识。“一带一路”经济交流中有大量的我国中小企业参与,提高企业法律意识,重视法律人才,关键是肯为法律服务买单。加强对企业的宣传、指导,法律服务机构也应有前期的公益性投入,帮助企业形成法律意识,政府也可对其寻求法律服务提供帮助。

2.合作意识。基于经济体量的差异和营商环境的巨变,企业应加强秉持互惠互利的意识,寻求域外合作伙伴关系的建立,善于运用当地法律服务资源,联系当地法律服务机构,保护自身在东道国的合法投资利益。

二、拓展与深化法律服务机构在三个阶段的法律服务,提升服务质量

“三个阶段”,即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服务机构完全能在三个阶段提供优质服务,在“一带一路”经济交往中发挥自身的优势,助力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发挥事前法律咨询与风险评估等作用

事前阶段,要在企业走进东道国、开展当地业务前做好法律服务。事前法律服务的关键在于评估法律风险和业务开展的可行性,在此过程中法律服务机构可以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 提供咨询评估。在业务开展评估中提供法律咨询,完善业务方案的可行性与合法性,降低方案实施过程中的潜在法律风险,满足当地市场准入门槛;同时在业务谈判过程中,由法律服务机构提供职业法律技能支持,帮助商业谈判的开展,实现业务谈判的平等化,维护企业自身在东道国的未来利益。

2. 提供风险防范对策。法律服务机构在审查法律风险,维护投资利益的同时,还应加强东道国制度环境的研究和相关措施的研究,对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点提前扫描、预判、防范,为企业后续进入东道国开展投融资活动提供对策建议,避免企业陷入法律纠纷。[2]

3. 联合咨询机构。熟悉产业政策、生态政策、人文政策、投资政策、金融政策等政策体系,把握法律服务内容和参考意见的质量,避免信息闭塞造成政策误解或遗漏。

(二)融入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事中阶段,要实现企业在东道国开展业务活动时,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持续性法律服务支持、参与企业的境外经营活动,可以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 寻找法律资源的对接。事中阶段的法律服务不同于事前阶段的调研和信息咨询、风险防控,更多的是对接企业日常经营的业务管理和法律风险把关。具体而言,法律服务机构所从事的业务更多地向企业法务、法律顾问的形式靠拢。在此过程中,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与当地法律资源相对接,学习当地外企经营过程中的法律服务形式和内容,联系东道国当地执法、司法机构、法律服务单位,熟悉外企维权注意事项,了解外企经营中的规定事项,设立驻地分支机构或服务点,为企业提供长期有效的法律服务。

2. 参与重要业务往来合同的签订,全程跟踪合同履行的全过程。企业在东道国业务开展的过程中,各类业务合同的签订十分重要,法律服务机构可以设立驻在地基地,学习、关注当地法律法规政策、执法与司法情况,融入当地法律环境,熟悉法律适用习惯和法律含义解读,提高法律适用准确性,保证合同内容的合法、合理,为企业开展基本法律常识培训,引导企业经营方向,符合企业经营要求。

3. 熟悉东道国产业政策环境,提供咨询意见。法律服务机构能融入当地的经营环境、法律环境,了解一手政策信息,对比事前阶段的咨询意见与产业投融资报告是否信息一致,是否存在误读、误判,及时修改相关错误内容,纠正企业经营的错误方向、方式,改进产业发展模式,寻找东道国产业政策红利点,促进企业投资发展。

(三)发挥事后问题的处置协调能力

事后阶段,要实现企业能在东道国持续开展业务,既要做好非诉性业务,对于诉讼能力的培养同样不能少。法律服务机构要保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要做到以下几项工作:

1. 应对法律纠纷。法律纠纷是企业经营中不可避免的事项,法律服务机构既要做好业务咨询领域的业务,也要同时具备提供应诉服务的能力,培养诉讼人才,吸引当地法律人才加入,了解当地诉讼习惯、诉讼方式,善于解读当地法律、政策规定,壮大法律服务机构中的东道国诉讼业务团队和诉讼外纠纷解决处理队伍,提高矛盾解决效率。

2. 提供市场退出服务。了解东道国市场退出机制建设情况,熟悉公司法规定和破产有关规定,评估企业经营风险与市场退出风险,熟悉市场退出业务操作流程,为企业退出市场的准备工作、实施工作和善后工作提供全流程法律服务;积极对接当地政府部门,寻求母国政府机关协助、沟通,为企业经营自由提供法律保障。

3. 复盘纠纷处理流程,开展同行间业务经验分享。法律服务机构间开展业务竞争同时也要开展业务处理情况复盘分享交流,可开展论坛、讨论会、茶话会等形式,促进业务沟通,对东道国同一业务领域、不同业务领域、不同东道国间业务交流等问题进行交流、探索,寻求未来合作机会,实现法律服务市场联通。

4. 积极与当地部门、政府驻外机构交流,协调争议解决。除了法律纠纷外,业务往来和企业经营事项出现停滞、争议等问题,需要进行部门间协调沟通或寻求帮助的,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在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找解决办法,积极向有关部门、母国政府驻外机构反映情况,寻求解决办法,拟定法律方案,避免企业对外投融资业务进行中途停滞,造成损失。[3]

5. 积极发挥法律服务机构在与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合作、交流等方面的作用

鉴于各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封闭性,我国法律服务人员并不具备在外国的执业资格。但我国法律服务机构可以积极主动地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来往与交流,相互支持彼此的业务开展,以便在我国企业在发起国外维权或者应对法律纠纷时,为企业提供推荐国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智力支持等有力帮助。

三、重视三类主要业务

针对三类主要问题,即合规、合同、税务三种问题,法律服务机构能规范、高水平地处理三种问题,这在“一带一路”企业经济交往中具有突出的重要性。

(一)为合规经营提供法律服务

合规问题是企业在“一带一路”经济交往中,进入陌生经营环境所需面对的第一个问题。企业经营是否得当、业务开展是否合法是企业“走出去”的第一步。法律服务机构在此过程中可以发挥以下几点功能:

1. 扫清信息障碍,积极与咨询机构、国际组织对接联系。通过政府支持、疏通渠道,法律服务机构积极联系有关机构、部门或东道国政府部门,寻求协作帮助,加强与在地合作企业、意向合作企业或园区管理机构合作交流,在最大程度上了解东道国经营环境、产业政策、市场行情;同时,法律服务机构也可利用我国建设的法律信息库进行信息收集。

2. 扫描法律风险,可实行合作评估,发挥不同法律群体的知识优势。法律服务机构可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研究机构的合作,可加强与外国当地相关部门(包括外国法律服务机构)的交流协作机制,对东道国的投资风险研究、制度建设情况、风险预警防范问题进行初步判断,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参考,对企业的跨国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当地制度要求提出建议,避免因违法造成损失或纠纷。

(二)为合同签订、履行把控法律风险

合同问题是企业在东道国开展业务活动,进行投融资的最重要行为。管控合同风险、明确合同内容、规范合同签署,是跨国经贸活动中最不可忽视的环节。任何合同签订过程中的疏漏都可能对企业的跨国经济交往带来巨大影响。法律服务机构在此过程中可以发挥以下几点功能:

1.强化合同范本书写要求。企业在“一带一路”经济交往中,需要在不同领域、不同东道国开展经济合作,合同的内容涵盖广、内容多。法律服务机构应积极尝试“政产学研用”合作,通过各渠道了解东道国法律环境、项目内容,评估合同文本的合格度和实施情况、潜在问题,减少合同漏洞。

2. 强化合同语言歧义风险消除。法律服务机构需培养自有的外语人才,或寻求与翻译机构的长期合作,形成优势互补,注重专业法律术语的表达是否规范,注重合同不同语言文本的书写是否含义一致,避免歧义。

3. 强化合同协商签订参与度。法律服务机构深度参与企业走出去过程,形成顾问团、咨询团等法律服务模式,提供长期深度合作和业务跟踪,随时发现、处理法律风险。

4.强化国际商务谈判能力培养。合同草拟与合同谈判是深度融合的两个环节,商业谈判对经验、知识和能力的要求极高,要实现法律服务机构对企业利益的完整保护,需要有出色的专业法律谈判人才参与合作谈判。法律服务机构需加强与政府、大学、培训机构的合作,加强业务谈判能力培养,为企业跨国合作项目提供商务谈判资源支持,塑造自身服务水平和服务特色。

(三)为企业税务问题提供法律支持

税务问题是国际投融资与收入结算中无法绕开的问题。企业要在对外经济交往中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就需要在整个“走出去”的过程中注重涉税问题的统筹、风险把控、业务管理等,融入当地的税收法治环境。法律服务机构在此过程中可以发挥以下几个功能:

1. 知识储备培养。强化税务律师培训,提高税收法律知识水平,形成税收业务职业化。专业的法律服务机构强调专精,而后形成全面。特别是在企业“走出去”时,对当地法律既要熟悉,对企业在当地的所得如何结算、如何形成外汇收入也不能忽视,在企业间、企业政府间合作谈判的过程中,事前事后风险都应有全面的把握。

2. 信息渠道畅通。在税务法律服务过程中,法律服务机构应加强当地税务信息搜集、税收业务学习,通过自主联系、政府帮扶的形式,向当地税务部门、税务服务机构交流学习,培养自身的税务服务能力;我国政府部门也可以在此过程中,向相关法律服务机构提供共享税收信息,破除涉税管理中的信息壁垒,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如何妥善处理税务问题。

3. 问题解决能力培养。法律服务机构在形成良好的业务能力、信息渠道和服务模式后,应加强对企业海外审计管理、跨国经营税收筹划方案的法律把关,特别是跨境物流、电商贸易等新兴业态兴起后有关税务问题的风险把控,常态化税务问题处理的实践模拟、经验交流,为企业税收合规风险提供指引与防范。

总之,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在为“一带一路”沿线经济活动中的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合法权益的过程中,可以围绕两个核心方面来展开自身业务:

一是在政府的引导支持下,积极开展行业内、行业外的业务交流,拓展业务领域和业务深度,实现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是在涉外法律服务特别是在“一带一路”建设的相关法律服务(包括对内和对外)中做出应有贡献,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的基础上,以高水平、高标准的业务服务为企业走出去扫清障碍、排除风险,为企业提供法律培训、风险合规、税务等方面的服务,为企业及时提供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及应对之策。


林秀芹 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董慧娟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教授

林锦晖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薛静等:《“一带一路”倡议下我国涉外法律服务的现状、问题和完善》,载《贵州师范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2] 何啸风、冯青海:《法律服务出海以保障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对策建议》,载《江苏商论》2020年第4期。

[3] 毕振昇:《“一带一路”倡议下涉外贸易法律服务探索与发展》,载《文化学刊》201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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