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强:优化共建“一带一路”倡议下的绿色融资模式研究

2025年04月01日 14:47作者:

摘要:对许多“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而言,债务风险问题是推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挑战。传统的“F+EPC”承包模式难以吸引到多元化金融机构和市场投资者,共建国的主权债务危机加大了企业的还款风险,削弱了跨境投资者的投资信心。由于政府财政资金远不能满足项目建设要求,“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融资需求迫切。为有效应对“一带一路”债务可持续问题,需要优化应对“一带一路”债务问题的绿色融资模式,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一、“一带一路”倡议下的融资发展现状与主要挑战

对“一带一路”国家而言,贷款一直是中国主导的基础设施建设中主要的资金来源。据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对外非金融类直接投资1438.5亿美元,较上年增长10.5%。对东盟地区投资增长较快,较上年增长12.6%,主要投向新加坡、印度尼西亚、泰国等国。在过去十年间,中国为巴基斯坦、安哥拉、肯尼亚、埃塞俄比亚、缅甸等150个国家的开发项目提供了约1万亿美元的贷款资金。“一带一路”投资的重点包括基础设施、能源项目和产业园区,这些项目都是促进投资、增加出口、发展经济的必要条件和有效载体。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整体经济水平较低,金融市场不够发达,资金供给严重缺乏,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限制的“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为经济增长带来良性循环,但具有明显的回报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资金投入在早期缺乏收益,而债务却在不断增加。一方面,多数共建国家资本市场处于初创阶段,交易所数量少且规模小,对投资公司的准入门槛高,造成投资者参与度不足,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融资企业的资金补充与业务扩张。另一方面,在“一带一路”建设中,部分发展中国家存在宏观管理失控、政府急功近利等现象,在缺乏充分规划融资渠道与成本收益的条件下过度推进项目建设,从而引发社会债务危机。2020年以来,在气候灾害频发、新冠疫情暴发以及油价暴跌等多重因素的叠加影响下,巴基斯坦、厄瓜多尔、安哥拉、赞比亚等多个国家向中国申请债务减免与延期还款。事实上,在疫情之前共建国家的公共债务就已经面临较大的重组压力。由于“一带一路”工程项目在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中的份额占到一半以上,东道国政府债务危机加剧了中国的对外投资与承包工程业务风险。

在应对气候变化,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可持续发展愿景下,引导金融资源支持“一带一路”能源绿色低碳发展,将成为帮助共建国家降低债务风险,缓解债务危机的有效办法。为落实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实现《巴黎协定》目标,2019年,共建国家共同发起成立了“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国家联盟,提出推动绿色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绿色投资与贸易的发展。绿色融资不仅可以满足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这一关键路径下的建设资金需求,还能提供投融资方案、股权债权产品、投资、租赁、风险管理等综合性服务。为保障“一带一路”建设集约高效地深化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绿色金融手段,发挥全方位的配置作用,为其注入多产业链、多行业的投资机会,为实现“五通”注入强大动力。通过发展绿色融资来促进资源流动和高效利用,推动绿色低碳协同发展,对于共建国家应对气候与债务危机具有重要的战略价值和积极的现实意义。

融资问题始终是基建项目能否顺利实施的关键,现有绿色融资机制不健全是“一带一路”可持续建设面临的重要挑战。首先,缺乏对环境风险问题的重视。由于沿线大部分国家生态环境复杂,极端气候事件频发,各国制定了差异化的环境保护政策。在“一带一路”项目建设中,很多投资企业存在生产过程中环保措施不当的问题,造成投资过程中的环境风险事件频发,例如中国企业在缅甸、中非、刚果、智利等国家都发生过较严重的环境风险事件。跨国企业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发展模式背离了可持续发展目标,投资企业需要肩负起自身的环境法律责任。其次,公众对绿色投融资的关注度不足。目前沿线国家金融市场中的绿色融资产品较少,难以调动跨境投资者的投融资积极性,且绿色融资效能低,多主体、多目标间的矛盾突出,不利于社会资本的大规模流入。同时,监管部门也缺乏对绿色投融资信息的有效披露,造成对外投资增长进程缓慢。最后,顶层设计不完善。202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关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的意见》,提出要完善“一带一路”绿色发展顶层设计和标准体系。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为解决市场失灵带来的环境问题,需要进一步搭建严格的绿色投融资法律体系,推动绿色经济发展。


二、“一带一路”倡议下绿色融资的优化路径与政策建议

由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普遍劳动生产率较低,严重依赖油气资源的开发利用,经济生产方式较为粗放,总体上还处于通过大规模的能源消耗与污染排放以实现经济增长的阶段,能源强度高出世界平均水平的50%以上。为了克服碳排放对“一带一路”绿色低碳发展的客观约束,主动应对后疫情时代经济复苏与全球绿色投资乏力的现实挑战,构建绿色融资机制已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应当重点把握能源绿色低碳发展这一关键路径,围绕绿色投融资合作的关键领域采取有效行动。

首先,需要提高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建立严格的风险评估标准。在“一带一路”倡议未来的发展中,需要以政府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投资者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高债务和风险管理能力对于确保绿色金融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加强对“一带一路”项目的全生命周期环境管理,规避绿色投融资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环境风险问题。明确“一带一路”能源绿色低碳发展的支持范围、标准和最优实践,积极探索《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在清洁能源投资合作中的应用前景,持续开展“一带一路”项目绿色发展指南研究工作。此外,激励机制不完善是制约绿色投融资发展的重要因素,需要政府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社会投资者参与绿色投融资业务的积极性。同时需要加强组织体系的建设,提升管理水平,评估绿色金融工具的实际实施效果,降低潜在金融风险。

其次,制定针对性的绿色融资监督管理体系。由于沿线各国的资源禀赋、制度环境和发展阶段都存在巨大差异,不同发展中国家出现债务问题的原因也不尽相同,统一的政策安排并不能因地制宜地促进绿色融资业务开展。因此,要缓解“一带一路”国家的债务问题,需要针对不同情况,构建多层次、多元化、多功能的金融机构体系,为确保金融机构在未来帮助“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解决债务问题。应当增强环境信息披露,注重沿线各国针对性监督管理,扬长避短,发挥比较优势,与现有的业务做好衔接。为促进绿色融资长足发展,需要明确各国政府、环境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具体工作内容,通过政府顶层设计、专业人才引进、金融机构主导、多监管部门协作来共同推进绿色融资向纵深处发展。为加大绿色融资产品与模式创新,可以围绕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与绿色转型程度推出针对性的绿色融资产品,创新结构性绿色投融资工具,构建风险分担机制,帮助跨境投资者和金融机构防范融资风险。

最后,严格绿色投融资立法制度。由于目前绿色融资业务的开展缺乏严格的法律制度,造成环保部门在政策执行中缺乏配套法律法规做后盾,金融机构在绿色投融资业务的执行中呈现出自愿性特征,业务开展面临较大困难,法律体制的缺失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绿色融资实施效果。因此,需要政府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制度,规范绿色融资业务流程。在执法过程中,需要“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环保部门与金融监管部门充分履行职责,形成双向监督,从而推进绿色融资业务的开展。绿色融资不能仅仅停留在政策层面,还需要将法律作为主要调控手段,逐步形成以法律干预为常态的国家干预金融机制。需要设立专门的绿色产业政策部门,使其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建立沿线国家统一认可的绿色融资评估标准,以国家信用作为贷款担保,同时保证其做出的决策能够得到有效实施。


林伯强 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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