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质生产力是一个内涵丰富、意蕴深厚的范畴,其以高质量发展为最终目标和重要使命。共建“一带一路”与发展新质生产力在目标向度上具有高度一致性,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发挥对创新驱动的引领作用,知识产权将成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的“助推器”、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剂”。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应将知识产权深入融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构筑“数字丝绸之路”、共建绿色共同体,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
面对全球动荡变革时局和新一轮技术革命、国内经济转型发展等关键时点的历史性交汇,2023年9月,习近平在黑龙江考察时提出“新质生产力”,为新时代新征程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2023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再次强调,要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特别是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发展新质生产力。
作为“一带一路”的倡议国和主要推动力量,中国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中形成了一系列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理论和实践均验证了“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共建对新质生产力的催生作用,而知识产权作为创新的重要要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不容忽视。为此,本文在准确把握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的理论基础上,厘清推动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发展新质生产力之间的共生关系,剖析知识产权赋能高质量“一带一路”和新质生产力的内在机理,探究知识产权推动“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的实践经验,并提出知识产权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未来展望,为中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持续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步伐提供研究助力。
一、 知识产权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理论逻辑
(一)新质生产力的内涵特征
新质生产力是一个内涵丰富、意蕴深厚的范畴,其以高质量发展为最终目标和重要使命。[1]区别于追求依靠要素投入驱动增长、以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制造加工等产业为主、生产效率较低、追求扩大经济总量与提高经济增速的传统生产力[2],新质生产力以创新为主导,以新技术、新经济、新业态为主要内涵,强调关键性技术和颠覆性技术的突破,这种“高技术”突破将通过与更高素质的劳动者、更高技术含量的劳动资料和更广范围的劳动对象的结合[3],优化要素组合,实现生产效率的大幅提升,提高生产资源的利用效率,达到“高效能”的效果,同时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持久竞争力,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最终实现从“数量追赶”转向“质量追赶”、从“规模扩张”转向“结构升级”、从“要素驱动”转向“创新驱动”、从“高碳增长”转向“绿色发展”的高质量发展目标[4]。
(二)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共生关系
从“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到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演进,共建“一带一路”也被赋予了更鲜明的时代内涵。共建“一带一路”同样也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将推动各国社会全面进步、助力共建国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改善作为重要追求,以持续、包容、系统合作为基本要素,以实现更高合作水平、更高投入效益、更高供给质量、更高发展韧性为导向,其与发展新质生产力在目标导向上具有高度一致性。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内容。新质生产力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是融入和促进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高质量发展。首先,在技术层面,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激发跨国贸易合作,2020—2022年中国共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出口1278种产品,主要为半导体、机械产品等[5],通过国家间的供需对接,可以加速中国研发创新成果的价值实现过程,从而为后续更高技术水平的研发创新提供资金来源和技术积累,支持新技术的突破攻关;基于园区共建,吸引人才、技术、资金等各类创新资源要素加速集聚,为企业提供更多创新可能;通过国家间技术转移,供需能有效匹配,进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也通过接收与提供技术提升技术竞争力、进行定制化的技术研发和改进。其次,在生产要素方面,“一带一路”倡议在更高质量发展要求下,依托国内国际双循环结构,通过进出口的“学习效应”,实现本国生产要素优化升级,将传统生产要素转变为创新要素;依托合作平台,助推国内创新要素“走出去”,在共建中提升要素质量。最后,在产业结构方面,伴随着中国在“一带一路”区域价值链构建中的参与程度越来越深,在新的国际分工模式下,中国国内的产业会获得参与“一带一路”分工中高端环节的宝贵机会,为国内的各个产业提供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生产技术,提高国内产业的竞争力。
(三)知识产权赋能高质量“一带一路”与新质生产力的内在机理
创新既是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核心要素,也是“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全球价值链位势提升的关键抓手。而知识产权来自创新又服务于创新。知识产权法的属性是规则,是关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属性、权利行使、侵权责任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它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明的创造过程、结果取得、如何运用息息相关。知识产权的经济属性是知识资产、智慧财产,更是市场竞争中的稀缺资源、企业和行业的核心竞争力。[6]作为一种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与“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和其他生产要素结合,相互赋能并产生乘数和倍增效应,且随着关键性技术的突破和应用而更加显著。同时,知识产权以其利益分配机制和保护效能推动科技成果高效率转化、产业化应用、规范化竞争,并通过有序开放将创新资产最大化地盘活,使创新要素在“一带一路”乃至全球范围内流动,为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与未来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打开大门。故而,通过发挥对创新驱动的引领作用,知识产权将成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的“助推器”、赋能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催化剂”。
综上所述,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是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内容,赋能“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就是为催生新质生产力蓄势赋能。而知识产权是激发创新这一核心要素的根基,故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须将知识产权融入“一带一路”建设中,通过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推动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二、 知识产权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实践回望
(一)知识产权激发“一带一路”科技创新活力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以科技创新为主要动力,知识产权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科技创新作为应对全球性挑战的关键力量,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领域。知识产权是把握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机遇的重要抓手。一方面,通过专利合作,我国企业技术出口潜力释放。如中国已经与多个“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专利审查高速路(PHH)建设合作,通过缩短审查周期、节省审查成本和提高授权概率显著推动了中国“技术出海”的进程与步伐,且具有持续性特征,这一结论也得到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的支持。[7]2022年向境外转让或许可过专利的中国企业中,有37.9%向“一带一路”共建国家或地区许可或转让过专利。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与共建国家和国际组织知识产权合作持续深化,尤其是依托数字技术、绿色低碳等领域专利技术合作,助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另一方面,通过知识产权环境的优化,中国吸引了大量共建国家科技创新主体“走进来”。2023年10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媒体发布《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十周年专利统计报告(2013-2022)》,共建国家来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共有115个共建国家来华提交专利申请,累计在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25.3万件和11.2万件,年均增速分别为5.4%和9.8%。[8]
(二)知识产权提供“一带一路”产业创新机遇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以产业创新为重要目标,知识产权提供产业创新机遇。在全球产业链的发展格局中,“一带一路”共建国家面临着长期被锁定在低附加值环节的内在困境。“一带一路”的高质量是发展愿景的高质量,通过产业创新实现共同发展繁荣正是共建国家的共同目标。知识产权为此构建了美好蓝图。一是转型升级传统产业。通过科技和知识产权的力量,“一带一路”传统产业向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转型,从粗放式开发转换为集约式发展。以传统农业为例,“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积极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研究表明,发展中国家遵从UPOV法案,通过实行免除育种者特权和提高专利保护范围等举措保护育种创新利益,进而刺激农业技术转移,进而收敛了南北谷类作物总体的生产率差距。[9]二是着力打造战略性新兴产业与合理布局未来产业。中国数字经济蓬勃发展,影视剧、文化创意等版权产品“出海”广受追捧,丝路电商成为贸易新引擎,以“一带一路”共建国为主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成员国知识产权保护作了高水平、高层次、全方位的顶层设计,涵盖了著作权、商标、地理标志、专利、外观设计、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执法、合作、透明度、技术援助等内容,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树立了国际规则协调典范,为数字创意产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时代机遇。同时,中国提出并推动达成《全球人工智能治理倡议》等一系列合作倡议,围绕“高精尖”经济结构不断完善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抢占5G、人工智能、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制高点。
(三)知识产权保障“一带一路”要素创新供给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以要素创新为首要基础,知识产权保障要素创新供给。长期以来,共建国家经济增长主要依靠传统要素投入,然而此种经济发展模式已很难再继续承担可持续发展的历史重任。高质量共建须从全面提升全要素生产率抓起,须以数据为新的生产要素促进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创新性地与实体经济融合,提升劳动力、资本、能源、生产资料等生产要素的质量。面对数据跨境流动规制问题,中国提出的《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凝聚了数据安全全球共识。同时,中国积极参与数字治理国际合作,在随后签订的RECP中,数据跨境流动规则充分兼顾了缔约方之间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差异,在倡导数据跨境自由流动的同时,设置了“公共政策目标”与“基本安全利益”例外条款。[10]参与的共建国家也积极将之纳入本国的治理中,并通过共建“一带一路”延伸,促成沿线地区的跨境数据流动由“无序”向“有序”方向发展、凝聚,推动数据要素的良性发展。
三、 知识产权赋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未来展望
(一)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
“制度型开放”是依据自身国内发展需要和国际环境变化,通过国内国际制度互动的方式深度开放,融入世界政治经济体系的过程。[11]制度型开放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与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了增长点和突破点。当前的全球经济治理体系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各大国的互动策略选择将影响甚至决定全球经济治理制度变迁的最终结果。然而,各国改革诉求迥异,甚至相互冲突,西方主导国家罔顾发展中国家利益,通过技术封锁、专利垄断、跨国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长臂管辖、高额版权关税等知识产权规则工具以谋求一己私利,巩固霸权,阻遏其他国家尤其是新兴国家生产力的进步。此外,“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体系存在较大差异,如欧盟的专利制度较为先进,具有专业化、统一化趋势,而西亚国家总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同时受风俗习惯和宗教禁忌影响。[12]版权领域的差异更为显著,东南亚地区各国间在执法力度与立法水平上都有着明显的国别性。[13]各国的相关标准、规则等制定情况不一,保护水平参差不齐,不利于各国在贸易往来、研发合作等方面的深入开展,对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进程造成了诸多挑战。如中国网络文学作品及衍生产品在走向东南亚市场时遭遇了盗版困境,立法差异使出海企业面临着诉讼周期旷日持久、法定赔偿额度不高、合理开支不被弥补等水土不服的问题,阻碍了“一带一路”文化交流互鉴。[14]制度型开放强调各国制度体系的融合性和兼容性,以形成一个透明、稳定和可预期的开放环境,将为增强我国和广大新兴国家在知识产权这一关键领域的话语权和主导权提供了路径和依托,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打造一个与国际通行规则接轨的、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
一方面要积极参与制度学习,构建与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相衔接、相协调的国内规则和制度体系。要积极参与联合国框架下的发展议程,坚持以WIPO、WTO体制下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为制度基础,以可供参照的RECP等区域性机制为参考,继续密切跟踪CPTPP、DEPA等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的最新动向,以完善顶层设计为引领,推动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落实生效,履行条约义务,全面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水平。要从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链条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统筹推进《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垄断法》等的修订与实施工作,落实好专利开放许可、药品专利链接、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专利快速审查等新设制,持续明确并细化知识产权涵盖内容,如对商业秘密、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相关定义与理解和在RECP框架下明确关于气味商标的保护问题,以及将新兴领域发展如元宇宙、人工智能治理、数据合规、数字平台管理带来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纳入相关法律法规中。
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制度供给,成为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制定的引领者和供给者。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者,要通过制度型开放实现制度溢出,传播先进的制度经验。一是要“因地制宜”针对不同区域、不同知识产权领域开展灵活多样的知识产权合作。“一带一路”共建国涉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以及伊斯兰法系,各国的经济水平差异决定了其所需要的知识产权制度不同。对此要在互相尊重、公平正义、合作共赢的原则下,推动共建国家间实现发展战略相互对接、优势互补,以寻找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提高共建国家的凝聚力和向心力,以开放包容的姿态构建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体系。二是要充分利用“一带一路”的“平台转换”,加快构建多边、周边、小多边、双边“四边联动、协调推进”的知识产权国际合作新格局。[15]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呈现明显的“碎片化”现象,双边、区域、诸边机制与多边机制的并存,使得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内部的各要素之间缺乏有机联系与统一性,有关实体规则和执法机制存在不一致。[16]单纯依靠多边机制已经难以有效推动“一带一路”建设中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交流与协作,故应当依托“一带一路”倡议这个优势平台,注重通过小多边乃至双边机制汇集国际社会的各方力量,推进知识产权治理的共商共建共享。
(二)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
如前所述,科技创新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根本动能,也符合“一带一路”高质量共建的迫切需求。以“一带一路”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为契机,秉承共商、共建、共享的原则,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加强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组织开展科技人文交流,优化配置创新资源,促进创新成果转换,共同应对全球挑战,突破世界科技难题,将为中国等沿线国家破解生产力发展瓶颈注入强劲动力,同时,也有助于“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共同愿景落地。[17]
一方面,要加强创新成果保护。一是要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表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有利于促进企业自主创新,其促进作用在小微企业、专利依赖型产业的企业以及内资企业中更为显著。[18]故共建国家间的司法协同应以保护知识产权为依据,坚决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并在平等的基础上推进国家间的侵权认定标准趋同和监管等效,保障自主创新成果不被轻易窃取。二是要通过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充分适用知识产权仲裁、调解等替代性争端解决机制(ADR),其自治性、灵活性、专业性等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知识产权特性对纠纷解决机制的特殊要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是主要的非诉讼解决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路径,其完善的争议解决制度设计对我国和共建国建立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制度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19]
另一方面,要促进科技创新合作。科技创新共同体的根本在于合作,“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必须依托高水平的合作,实现国际合作成果共享。一是积极发展更高层次的“一带一路”开放创新体系。“独角兽新摇篮”新加坡提供了典范:新加坡积极吸引和利用全球跨国公司,通过政府制定和实施创新创业政策、学校为企业提供在职培训并通过技术许可将研发成果转移到产业,形成政府、学校、产业的“三螺旋”结构,新加坡已经能够实现快速的技术追赶、产业升级和生产力提高。[20]同时,新加坡政府极为重视知识产权制度构建,积极营造鼓励创新创造、方便科研成果转化的商业与政策环境,通过新加坡专利快速通道计划试点(SG IP FAST)[21]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推行的快速仲裁程序等,为全球创新资源的凝聚和碰撞构筑了良好的环境。“一带一路”共建国也应以此为参考,提升创新资源整合能力,以更加积极的策略融入全球创新网、参与全球创新供给,加快推动建立深度融合的开放创新机制。二是尽量规避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的滥用问题。在知识产权许可实践中,要统筹兼顾好专利权人获得充足、公平回报的目标和专利实施者公平地获得使用权的诉求。既要求SEP所有权人按照FRAND原则授权或许可其专利,避免其实施“专利劫持”等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也要警惕专利实施者利用FRAND原则“反向劫持”专利权人的现象。[22]三是搭建国际技术转移中心。我国已经面向“一带一路”沿线打造了9个跨国技术转移平台[23],提供有对接价值的技术供需信息,提供高质量的技术转移配套服务。在此经验基础之上,可构建统一的专利资源库,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存量专利进行梳理盘活,筛选出有潜在市场价值的专利,并于平台上统一登记入库推动专利投产运用,激发科技成果转化。
(三)构筑数字丝绸之路
数字丝绸之路是数字经济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深度融合的经济开放合作模式,是推动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聚焦数字资源利用、数字化设施联通、数字经济发展、数字贸易和电子商务繁荣、社会人文交流数字化赋能、数字安全保障等领域的建设。[24]自“数字丝绸之路”提出以来,中国在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共享平台的搭建、电商经贸合作机制的建立等方面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数字丝绸之路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然而,在如今的数字经济发展格局之下,“一带一路”共建国数字领域的合作还存在数据资源获取难、争议问题解决难、企业数字化转型难、数字立法协调难等问题有待解决与完善,造成数据价值无法充分释放、数据安全缺乏有力保护、数字产业无法充分发展的现状。
首先,西方国家对数据资源的垄断趋势阻碍了数据资源向发展中国家流动。放眼国际数字经济的规则体系,欧美凭借其在数字市场和数字核心技术中的先发优势处于数字领域标准制定的领先地位,试图通过制定各自的数据保护条例和交易规则维护其优势,对发展中国家获取高质量数据资源造成了阻碍。此外,全球范围内数字贸易规则制定滞后于实践发展的现状造成数字领域争议问题难以解决。例如WTO并没有针对数字贸易出台专门规则,相关规定散见于框架下的协定文件及附件,例如《服务贸易总协定》《信息技术协定》等,因而难以解决主体多元、要素复杂的跨境数据流动问题。再者,中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的数字化转型不充分,还无法满足敏捷、高效的跨国运营与持续创新的要求。最后,各国数据保护规则与力度的差异性带来了较大的管理成本与风险。“一带一路”共建国目前在数字贸易中关于网络空间治理、隐私保护、数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程度不一,权责不明确。同时,海量的数据流和信息流将引发数据安全风险,相关规则的不明确将带来合规成本。数字丝绸之路着眼于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与合理保护,能为数据资源匮乏、数字技术落后的国家提供一个资源获取的平台、打造一个适于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贸易环境,借此为“一带一路”共建国新产业、新技术等新质生产力要素的发展创造条件,助力“一带一路”的高质量建设。
一是构建“数字丝绸之路”制度框架与数字治理体系。中国应当增强数字贸易中的话语权、积极参与规则的制定,注重数字技术规则的国际融合与对接,加快数字知识产权认证和技术标准建设,建立“数字丝绸之路”产品认证体系。
二是加快创新和产业数字化转型。对于数字化能力弱的企业面临的信息系统兼容难、业务应用切入难、国际业务运营能力差等问题,应当加强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凝聚合力,以全生态能力赋能共建国家数字化转型。此外,深化企业、金融机构、智库、非政府组织及媒体等各方面合作,依托“一带一路”合作平台,将国内良性的生态带到海外,共同促进国内外相关产业的发展。再者,要持续加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支持共建国家改善农村地区网络条件,大力推进5G、云计算、人工智能、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在传统行业的应用,助力各国数字化转型进程,实现资源优势互补。[25]在此基础上,要加强数字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积极回应数字技术及其产业化的发展带来的立法需求,从主客体制度等方面加以变革,重构数字时代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规则。
三是深化网络空间治理和数据安全、数据隐私保护规则建构。数字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许多问题的法律规则尚不明确,如数据产权界定不明晰、数据定价困难、数据要素参与收入分配制度欠缺等问题。此外,各国关于数据跨境的规则差异很大。我国首先应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构建完善的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在此基础上,还需构建和完善数据要素交易体系和数据分级分类制度[26],以应对复杂多变的数据交易问题。数据安全方面,应制定明确的治理规则、构建相应的数据安全体系,可以通过搭建数据安全运营管理平台,进行常态化安全管理,降低数据泄露风险。在“一带一路”叙事语境下,中国应当在充分尊重“一带一路”共建国的基本诉求和价值取向的基础之上,综合考虑各国的数字经济发展情况,推动数字贸易和跨境数据流动多边贸易规则的建立与完善,在各国对数据安全与自由流动的诉求之间寻找平衡。可以将粤港澳大湾区、自由贸易区等区域作为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则制定试点和数据协同监管体系的建设试点,鼓励“一带一路”共建国积极参与到规则的制定和监管体系的构建中来,逐步建立完善的跨境数据流动规则体系,从而推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四)共建绿色共同体
随着全球化深入发展,世界已然成为一个紧密关联的命运共同体。面临资源要素短缺、生态环境脆弱等问题,绿色合作成为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的时代选择。共建国家必须同心协力走包容互助、合作共赢的发展道路,将生态文明建设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走出一条以绿色发展理念为统揽,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绿色、节能、低碳、循环为核心,清洁生产、文明消费的绿色共同体。[27]绿色发展是高质量发展的底色,新质生产力本身就是绿色生产力,绿色共同体建设无疑也是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大课题。
对于国内的绿色技术发展而言,需要从激励与保护两方面着手,完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激励层面,可以以城市为单位、以科技高度发达的城市为试点,推进绿色城市项目的建设,完成由点及面的逐步覆盖。例如中国的城市加速项目在北京取得的巨大成功是推行该制度应用于其他城市项目的宝贵经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我国并未在现行有效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中将“绿色专利”纳入快速审查的范围内,可见其对绿色技术领域还未达到足够的重视程度。此外,绿色技术相关立法还面临相关法律制度之间衔接不够紧密,快速审查适用范围宽泛不够明确、界定不够合理,优先审查请求的前置程序背离快速审查的初衷等问题。针对上述突出问题,我国需要从立法、司法等方面上对绿色专利的快速审查制度体系进行优化完善,通过强化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法律衔接、优化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的具体内容以及完善绿色技术专利分类和绿色专利数据库来优化我国的绿色专利快速审查制度;通过发挥技术类知识产权案件专门化审判体制优势、完善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案件诉讼证据制度、加大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案件损害赔偿力度来健全绿色技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机制。[28]
对于“一带一路”发展中国家的绿色发展而言,发展中国家因“知识产权南北鸿沟问题”难以获取相关技术。如今全球范围内的绝大多数气候友好技术专利集中在少数国家或地区,该情况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绿色转型进程造成较大阻碍。故应建立以气候友好技术为主体的生态专利共享计划,包括推动信息许可和全球信息库的建设等,通过技术的开放共享促进绿色共同体的构建。此外,还需在技术开放转移的过程中注重对知识产权专利人的利益保护,避免因合法利益的受损导致其创新积极性的降低。[29]可以通过建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联动执法模式,强化执法保护协作和深度融合,积极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通过内外部结合,协作共同构筑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和保护链条,进而在此基础上突出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执法方面,通过跨区域协作联动,地方行政机关应探索统一绿色技术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就绿色技术类执法标准给予单独指导。[30]
总之,知识产权全面融入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将激发新质生产力的强大活力与巨大潜能。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应通过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极参与制度学习、主动加强制度供给,使知识产权治理规则深度开放、有机联系。通过加强知识产权合作,完善知识产权相关领域的授权、许可、保护、监管纠纷解决等有关制度,助力“一带一路”构建开放包容的科技创新共同体、数字共同体、绿色共同体,在突破科学技术攻关难题赛道上崛起,持续释放数字经济的强大动能,将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美好愿景变为生动现实。这不仅为新质生产力的发展带来契机,也将不断增进广大共建国家的发展福祉,为解决全球发展问题提供智慧方案。
林秀芹 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教授
龙柏兵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石人月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 参见徐政,郑霖豪,程梦瑶:《新质生产力助力高质量发展:优势条件、关键问题和路径选择》,载《西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6期,第12-22页。
[2] 参见谭志雄、穆思颖、韩经纬等:《新质生产力推动全球价值链攀升:理论逻辑与现实路径》,载《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http://kns.cnki.net/kcms/detail/50.1023.C.20240319.1938.003.html。
[3] 参见周文、许凌云:《论新质生产力:内涵特征与重要着力点》,载《改革》2023年第10期,第1-13页。
[4] 参见王一鸣:《百年大变局、高质量发展与构建新发展格局》,载《管理世界》2020年第12期,第1-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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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参见宋伟:《知识产权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23年12月29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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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十周年专利统计报告(2013-2022年)》,载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0/16/art_88_188016.html,2024年5月25日访问。
[9] 参见张琳琛,董银果:《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利于缩小南北农业生产率差距吗?》,载《当代经济科学》2021年第3期,第56-67页。
[10] 参见张晓君,屈晓濛:《RCEP数据跨境流动例外条款与中国因应》,载《政法论丛》2022年第3期,第109-119页。
[11] 参见刘彬,陈伟光:《制度型开放:中国参与全球经济治理的制度路径》,载《国际论坛》2022年第1期,第62-77页,第157-158页。
[12] 林秀芹:《“一带一路”专利法律制度研究》,2018年12月第1版。
[13] 林秀芹:《“一带一路”著作权法律制度研究》,2019年5月第1版,第120页。
[14] 参见徐耀明:《“网文出海”背景下海外版权保护研究》,载《版权理论与实务》2023年12月总第36期。
[15] 参见:何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体系的功能危机与变革创新——基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体系的考察》,载《政法论坛》2020年第3期,第66-79页。
[16] 参见刘颖:《后TRIPS时代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碎片化”》,载《学术研究》2019年第7期,第53-63页。
[17] 参见李文君,梁丽芝:《构建“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共同体的意义、挑战及建议》,载《科技促进发展》2020年第7期,第753-758页。
[18] 参见尹志锋,杨椿,闫琪琼,邓仪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否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载《科学学研究》2023年第1期。
[19] 参见丛立先:《多管齐下 推动国际知识产权争议解决》,载《中国知识产权报》2023年3月24日,第三版。
[20] 参见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网站,https://www.wipo.int/publications/en/details.jsp?id=4623,2024年5月30日访问。
[21] 参见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官网,https://www.ipos.gov.sg/about-ip/patents/how-to-register/acceleration-programmes,2024年5月30日访问。
[22] 参见温军,张森:《数字经济创新:知识产权与技术标准协同推进的视角》,载《现代经济探讨》2021年第4期,第1-7页。
[23] 参见中国政府网,https://www.gov.cn/lianbo/fabu/202311/content_6913107.htm#/,2024年5月30日访问。
[24] 原倩:《新发展格局下数字丝绸之路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与战略路径》,载《宏观经济管理》2022年第7期,第21页。
[25] 樊思晨:《“数字丝绸之路”带来发展新机遇》,载《中国电信业》2024年第1期。
[26] 夏杰长,张雅俊:《数字贸易中跨境数据流动的规制困境与优化路径》,载《经济纵横》2024年第4期,第43-44页。
[27] 参见龚勤林:《合作共建绿色丝绸之路的思考》,载《区域经济评论》2017年第6期,第16-19页。
[28] 许亮:《碳中和目标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完善》,载《科技与法律》2021年第6期,第97-100页。
[29] 参见郑友德:《试论激励气候友好技术创新的绿色知识产权制度》,载微信公众号“知产力”,2022年1月2日。
[30] 许亮:《碳中和目标下绿色技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完善》,载《科技与法律》2021年第6期,第10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