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提升法律服务机构国际竞争力 助力企业境外投资高质量发展

2025年03月03日 15:13作者:王俊

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提升对外投资合作质量和效益,法律保障是基础。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首先面临的是投资目的国和我国法律制度存在差异的现实背景。然而部分中国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存在或以中国法律理解外国法律,或虽然理解外国法律,但仍以“中国国情”处理事情,或忽略法律实施风险等方面的问题。根据中国贸促会研究院发布的《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及意向调查报告(2023年版)》显示,近八成企业在境外投资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过合规问题,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时遇到过或最担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法律法规执行不一致或不明确,从而在境外投资过程中面临包括投资准入、劳资关系与劳工权益保护、环境资源、知识产权、税收等法律风险。[1]

因此,随着企业跨境纠纷数量的不断上升,企业在境外投资过程中对跨境法律服务的需求不断增加,特别是对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发展水平差异较大,法律服务完善程度也参差不齐,对于中国企业而言,投资面临的法律风险较大。加之面对当前企业境外投资的复杂形势,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来促进企业境外投资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甚至可以说,能否加强法律服务的高质量供给,某种程度上将决定着企业境外投资能否实现高质量发展。

提升法律服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从而助力企业境外投资高质量发展,首先需要梳理当前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服务机构发展现状,从而发现当前法律服务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而在此基础上,提出提升法律服务机构国际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一、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发展现状

国际化进程的推进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推动了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的发展。目前,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的相关法律服务机构不仅有律师事务所,还有在司法机关、政府部门、律师协会等牵头下成立的法律服务平台。

律师事务所在我国企业境外投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了分支机构,通过与当地律师合作的方式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并购等提供包括尽职调查、投资风险评估等法律服务,并参与办理针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中国企业涉及的各类纠纷案件。根据相关统计信息,截止2024年,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共207家,涉外律师有1.2万余人。[2]此外,全国以及各地方律师协会也积极促成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的律师服务平台的建立。2019年12月8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推动建立了“一带一路”律师联盟。广东省律师协会、无锡市律师协会也分别于2019、2020年创立了各自的“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等平台,从而为我国企业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的国际经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支持。

除此之外,司法和相关行政部门也意识到法律服务平台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重要作用,从而指导、协调甚至直接参与到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过程中。2016年,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国工商联下属的三家商会协会和德恒公益基金会依托“一带一路服务机制”共同发起成立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围绕“项目对接、风险化解、纠纷调解”,为“一带一路”相关国家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的法律、咨询以及纠纷调解等综合服务,并创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以及在线调解系统,建立起与国际接轨的调解规则和制度体系,在全球实现线上线下调解的结合与联动。中心还被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作为40多家法院的特邀调解组织,受理涉及国际贸易、民商事合同、投资股权、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互联网交易等涉外案件。

各地方也积极推动服务企业境外投资的法律服务平台建设。2018年1月9日,深圳市司法局、前海管理局和深圳市贸促委联合推动成立了深圳市前海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联合会。联合会的服务主要有三大板块:第一,法律服务合作。当客户遇到涉外业务问题需要某国法律服务时,可在联合会平台找到对口的境内外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提供方。第二,项目对接。联合会帮助会员和合作机构发布项目信息,将有需求的客户与外国华语律师对接,通过华语律师为客户找到相契合的海外资源。第三,法律咨询。联合会邀请境外的华语律师对“一带一路”投资贸易的法律服务问题进行专业解答,帮助会员和企业了解“一带一路”的投资状况,规避法律风险。2021年3月12日,广州市南沙区委政法委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广州外语外贸大学合作共建了“一带一路”域外法查明(广州)中心,查明中心能够查明的域外法律包括目标地的成文法、权威判例、法律适用规则、政策、国际公约等规范性文件,并可联系相关专家提供法律意见。查明中心还可以就中国企业受外国制裁的应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研究形成反制裁“工具包”,并且在跨境纠纷调解引入“中外双调解员”机制。

二、法律服务机构助力企业境外投资中存在的问题

)涉外法律人才不足

近年来我国企业开始重视中国律师在境外投资中的作用,然而从现状来看,我国涉外律师队伍整体上国际竞争力不强,高素质涉外法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机构中,引进的海外法律人才较少,特别是缺乏同时精通中国和域外国家法律的律师。一项对部分大型律师事务所的调研数据显示,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人数有限。其中超过50%的律所没有涉外律师,涉外律师比例在25%-50%之间的律所有15%,而85%的律所中涉外律师人数占比都是低于25%的。[3]由于能力和数量的限制,在企业境外投资中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参与率很低,特别是交易结构设计、谈判等核心工作均被境外律师掌控。中国律师在企业境外投资中的角色缺失使得企业在境外投资中,由于语言和文化的差异导致沟通不畅,企业的意愿往往不能得到充分的表达,境外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可能也无法完全契合企业的要求。[4]

)涉外法律服务机构资源分布不均衡

通过律所联合等方式形成的域外法律服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单个律师事务所涉外律师不足的问题。同时使得涉外律师可以通过交流合作补充相对匮乏的境外实务经验,并且司法系统、政府部门以及律协等的参与可以增加企业对我国法律服务机构的信赖度。

但是存在的问题是,现有的域外法律服务平台在我国的布局相对分散,主要资源还是集中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一线城市,所提供的涉外法律服务质量依然主要依赖于平台主导律所的资源情况。因此,一方面,对于一线城市之外的企业在境外投资中获得满足需要的法律服务可能仍然具有一定的困难。另一方面,企业境外投资涉及的国家众多,而各个法律服务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一般只设立在欧美等有限的几个国家,仍然没有形成一个较为完整、规模较大的服务体系,无法及时地对接和服务特别是在“一带一路”沿线进行投资的中国企业。

三、提升法律服务机构国际竞争力的对策建议

)加强涉外法律人才的“引”、“培”并举

为解决涉外法律人才匮乏的问题,应当坚持“引”、“培”并举,一方面,加强对专业化、国际化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的培养,教育部门应当积极利用国内在法学学科,特别是国际经济法学科具有优势的法学院校开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政府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引进和培养涉外律师的政策扶持,从而提高专业化法律服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出台有利于国外律所和具有国外法律执业资质的律师在我国提供法律服务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国外的优质律师事务所在华落户,对于在国外取得法律专业资质的国际化法律人才给予人才认定和执业便利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在全国层面整合优质涉外法律服务资源

我国已有多个助力企业“走出去”的法律服务平台,但资源较为分散且地域分布不均衡。建议由中央层面的行政机关或社会团体牵头,对当前分布在不同地域的涉外法律服务机构,以法律科技为手段,以政府引导为支撑,进行资源整合,从而一方面,降低企业在境外投资中寻求涉外法律服务的搜寻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整合国内外优质涉外法律服务机构的信息,能够最大化保障企业便捷地获得与需求相匹配的涉外法律服务。

)地方层面通过中央法务区建设提高涉外法律服务能力

中央法务区的主要作用在于通过把众多司法机构及法律服务机构集聚在一个区域,进而发挥司法和法律服务协同合作,吸引国内外优质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地方法治营商环境跨越式和国际化发展的效果。从当前以天府中央法务区、虹桥中央法务区、海丝中央法务区为代表的法务区建设实践来看,无一不以吸引优质的国际化知名法务机构和法律人才作为建设的方向,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因此,以各省级地方政府作为主要推动力量,建设国际化的中央法务区,有利于吸引境内外优质的律师事务所、公证、法律科技公司等法律服务机构的集聚,提升当地法律服务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本地乃至于邻近地域企业的境外投资。

)支持国内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

鼓励并出台相关扶持政策,帮助法律服务机构通过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加强我国律师事务所和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交流等方式支持国内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去。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能够显著提升中国法律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影响力,是快速提升法律服务机构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同时,通过政府共同举办高端论坛等活动,帮助我国法律服务机构与境外优质法律服务机构直接进行交流对话,探索可能的合作形式。从而实现多种措施并举,逐步推动越来越多的国内法律服务机构走出国门,成为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和吸引境外资本投资中国的桥梁。


王 俊   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1]《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现状及意向调查报告(2023年版)》,中国贸促会研究院,2023年。

[2]司法部:截至目前中国有涉外律师1.2万多人,2024年。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09412254964986406&wfr=spider&for=pc.

[3]冷帅,苏晓凌,董燕清,栾姗,刘克江.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探析(上).中国律师,2017(05):73-76.

[4] 陈锐,刘凌林. 加强中国律师在企业“走出去”中的作用. 中国企业报,2010-03-08(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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