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伯强:如何有力推进“小而美”项目

2025年03月19日 15:31作者:林伯强

由于发展中国家对气候变化的适应和减缓能力较弱,全球气候变化所带来的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对其造成的损失更大。目前,“一带一路”共建国家致力于达成《巴黎协定》的温控目标。为此,各国经济发展需要清洁、低碳化、稳定的能源供给,能源系统需要向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的方向转变。在此背景下,中国提出了绿色“一带一路”的合作理念,旨在加深与共建国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推动沿线各国实现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一、“小而美”项目发展现状

“小而美”项目是指通过建设小型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而促进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以此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一直以来,能源领域的合作是共建“一带一路”的重点。作为“一带一路”合作倡议的发起国,同时也是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国,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运营领域有独特的技术优势,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例如2017年,中国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参与的南非德阿风电项目开始运营,项目运行后每年可为南非提供约7.6亿千瓦时的清洁电力,相当于节约标准煤21.58万吨,减排二氧化碳61.99万吨。仅在2014—2018年期间,中国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64个国家就投资了约12.04吉瓦的风电和光伏装机[1]。2020年,中国在“一带一路”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占总投资额的比例上升到57%,其中风能、太阳能和水电是重点投资领域。这不仅加深了与“一带一路”国家能源领域的合作深度,缓解中国的能源安全困境,也为沿线各国带来了不错的经济环境效益。因此,中国在可再生能源领域开展“小而美”项目合作具有扎实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

二、“小而美”项目面临的挑战

诚然,“一带一路”共建国家也面临着错综复杂的外部政治局势,部分国家存在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基础设施不完善、能源系统高碳化等问题。这些问题导致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也面临一些挑战。具体来说,(1)欧美大国的阻碍。在全球能源供给趋于紧张的背景下,欧美各国极度重视与中亚、中东国家的能源合作,并且一直不遗余力地破坏中国“一带一路”合作倡议,外部的地缘政治压力导致共建国家对中国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存在顾虑。此外,西方能源公司也加快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能源投资,并凭借自身的技术优势形成与中国企业的竞争局面。(2)共建国家内部复杂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局势,导致可再生能源项目缺乏政策支持。部分共建国家的政治体制复杂,导致政权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难以得到保障,中国投资运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面临较大的政策不确定性风险。此外,法律制度和营商环境不完善、政府官员贪腐及权力滥用等问题,导致中国投资的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面临重复征税、项目审批周期长、投资者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市场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部分国家内部存在多种文明和信仰的冲突,这也是不可忽视的文化风险。(3)“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可再生能源消费市场不成熟,项目成本回收周期长,缺乏配套的资金支持体系。一方面,可再生能源项目(如水力、风力发电等)受自然条件影响较大,发电量间歇性大、产量不稳定,共建国家复杂的天气状况进一步加剧了项目运营的不确定性,间接影响了各国的建设意愿。另一方面,中东、非洲、中亚地区的可再生能源消费占比较低且以水电为主,能源消费市场不足。而光伏、风电等能源投资项目具有投资门槛高、建设周期长、资金需求量大等特点,导致可再生能源项目成本回收周期长,短期难以看到经济效益。(4)能源发展模式不合理,缺少完善的基础设施。在能源转型过程中,“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大多选择发展煤电来弥补其电力供应不足,这种高碳排放的发展模式带来了严重的负面环境影响。且煤电设备存在产能过剩、沉没成本过高等问题,这进一步阻碍了能源低碳化转型。同时,共建国家配套的能源基础设施匮乏,电网、水电站建设依赖国外设备。这导致中国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成本增加,而且难以形成产业化、规模化的优势。

三、“小而美”项目发展建议

综上所述,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可再生能源合作项目短期面临重重困难,但这些项目的建设对于深化“一带一路”合作倡议,促进共建国家实现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和有效应对气候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鉴于此,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以期减少中国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面临的风险。(1)构建“一带一路”能源命运共同体。中国需要始终坚持包容和开放的合作理念,树立良好国家形象,打消共建国家对中国能源投资的顾虑。通过深化能源领域的合作构建休戚与共的能源命运共同体。在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尽可能地实现多方共赢,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同时也要高度警惕西方敌对势力的破坏,完善地缘政治风险评估与预警机制,共同维护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安全。同时,中国企业需要提高可再生能源开发技术和项目建设水平,完善与共建国家的能源技术合作,在与西方能源公司的竞争中取得技术优势。(2)尊重文化差异,实现投资本土化。在可再生能源项目合作中,需要充分尊重双方的文化差异,构建能源信息共享平台,形成透明化和公开化的沟通交流机制,通过文化与技术交流增强彼此的认同感。特别是,吸纳当地技术人员参与到项目建设和运营中,使得当地人员获取项目收益,实现投资项目的本土化。同时,在现有的沟通与协商、监督与评价等合作机制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当地的法律制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降低能源合作面临的政策风险。针对不同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文化背景,对项目建设过程可能遇到的市场风险进行有效评估。(3)构建完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资金支持体系。针对部分可再生能源项目成本回收周期长的特征,在现有亚投行和丝路基金的基础上,构建完备的资金支持体系解决可再生能源项目面临的资金困境。具体来说,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财政资金,鼓励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投资,并且对参与企业适当地减税;政策性银行应加大对相关项目的贷款规模,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供充足的资金保障;调动资本市场为可再生能源建设提供融资支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由此,解决中国对外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可能面临的资金困境。(4)借鉴其他国家成功经验,完善境外能源产业园建设。针对“一带一路”共建国家目前高碳的能源发展模式,需要尊重其特殊的国情,因地制宜地逐步开展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推动其能源结构低碳化转型。适度借鉴其他国家能源转型的成功经验,例如,德国在分布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运营方面:通过引入可再生能源的强制并网和优先调度,并引入透明的电网规范与条例,调动可再生能源项目运营商的积极性。这些可以为中国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经验帮助。同时,也要防范共建国家传统能源生产设备提前退出带来的金融风险,避免波及中国投资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此基础上,构建集能源开发、加工、贸易于一体的境外能源产业园,形成完整的能源产业集群式发展模式,提高可再生能源项目运营的规模效益,进而对周边区域的经济、文化、人才等产生辐射效应,从而带动共建国家的经济增长,使得中国海外能源投资项目得到当地的认可。由此,深化中国与共建国家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合作,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



林伯强 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兼职研究员、厦门大学中国能源政策研究院院长、教授


参考文献:

[1] 《中国在“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可再生能源投资协同效益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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