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7月11日上午,全国工商联并购公会常务理事、全联并购公会海西并购俱乐部执行秘书长、福建省产业海外发展协会秘书长、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庄华阳律师,北京德恒(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戴伟斌律师,应邀在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分别做了题为“中国产业出海与‘一带一路’跨境法律服务”“中资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合规治理”的主题讲座。本场讲座由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陈武元主持。讲座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厦大群贤视频号上同步直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一带一路”倡议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更多中国企业“走出去”寻求国际合作,带动“一带一路”倡议共建国家的经济增长,体现中国作为世界大国的责任担当。然而,在目前中国产业“出海热”的时代浪潮下,中国企业在参与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跨境投资活动中依旧面临着诸多不容忽视的法律服务挑战,需要冷静思考、沉着应对。
庄华阳律师从中国产业出海新趋势、中国新质生产力出海新格局、“一带一路”与跨境投资并购和中国产业出海与跨境法律服务四个纬度着眼,进行了深入细致地分析。

首先,庄华阳律师认为,中国产业出海趋势已成不可阻挡的浪潮之势。第一,他分析了中国产业出海现状,指出目前中国产业出海呈现出在市场国本地化运营主要路径与跨境合资合作方式不断增多、跨境投资并购不断增加以及跨境出海风险不断增长等新趋势、新特征。第二,庄律师解释了中国产业出海的动因,他认为中国产业出海动因具有主动、被动两个方面,主要受国内经济增速换挡、中国企业国际竞争力提升、地缘政治竞争风险加剧、逆全球化趋利避害、出口贸易需突破瓶颈和发达国家贸易封锁加剧等因素影响。第三,庄律师总结了中国产业出海模式,目前主要有产品出口及供应商合作、海外投资自建海外工厂和海外并购境外品牌与资产三种模式。在实践过程中,中国产业出海涉及的风险也是多样的,主要涉及国家安全审查、贸易管制、经济制裁、供应链风险、环境保护风险、税收金融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劳动用工风险和知识产权保护风险等方面。第四,庄律师分析了中国产业出海的新趋势,即在全球产业链重构与逆全球化产业转移背景下,上市公司将成为新质生产力出海主力军,国企民企产业链呈现抱团出海新态势;同时全球产业的再布局、产业需求再布局和全球资本再布局将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出海的积极性。
其次,庄律师进一步介绍了中国新质生产力出海新格局。第一,中国新质生产力出海与科技创新紧密联系,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共享经济和数字经济等跨境行业新科技具有出海优势。第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如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和绿色环保等,以及未来产业如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是中国新质生产力出海的潜力赛道。第三,中国新质生产力出海新机遇主要体现在新质生产力不仅可以是产品出海更是品牌出海,新质生产力出海既能开辟国际新市场,也能构建商业新模式、新布局和新生态。从实务数据上来看,上市公司将成为新质生产力出海主力军。
再次,庄律师详细地介绍了目前涉及“一带一路”倡议的跨境投资并购相关问题。他表明“一带一路”倡议有利于跨境投资与并购。“一带一路”也推动跨境投资与并购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一带一路”跨境投资合规审查主要涉及:主体合规、业务合规、数据合规、税务合规和知识产权等方面。“一带一路”跨境并购涉及的法律要点主要有: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审批、跨境并购方式选择、跨境并购法律尽职调查、跨境并购交易架构设计、跨境并购交易协议安排以及跨境并购交易整合发展。面对上述领域的法律纠纷,可通过沟通协商解决、商事调解、商事仲裁和商事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
最后,庄律师简明扼要地总结了中国产业出海面临的跨境法律服务挑战。总体而言,目前跨境法律服务体系有待健全,跨境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仍有不足,跨境法律服务产品相对有限,跨境法律服务解决方案水平尚需继续提高。另外,庄律师还基于法律投行化的新视角,提出构建“专精特新”高新技术企业服务体系,为中国产业出海提供更全面有效的跨境法律服务的对策建议。德恒律师事务所建立了“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调解中心,在海丝中央法务区建立福建省域外法查明中心等平台,助力中国产业出海,助力上市公司新质生产力出海,助力中国企业跨境投资与并购。
紧接着,戴伟斌律师就“中资企业赴境外投资的合规治理”这一课题,从跨境投资境内监管、跨境投资境外监管和跨境投资路径选择展开阐述。

首先,戴律师开门见山地指出,跨境投资分为国内监管和国外监管。中国产业出海的国内监管涉及的监管部门主要是商务部、发改委和外管局,且各自的监管侧重点有所不同。根据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并根据《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将跨境投资行为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三类。
随后,戴律师以菲律宾为实证案例,阐述了跨境投资的境外监管问题。他指出,菲律宾法律体系类似于美国的法律体系架构。在引进外资方面,菲律宾目前执行的是NO.175号政府令,通过清单A和清单B,以负面清单的方式来规范外资的准入。菲律宾公司法还对公司有特别要求,如公司股东人数不低于2人且不多于15人,公司的人员设置需包括董事、财务负责人和秘书三个职位,外资比例超过40%的,一般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万美元等。在这里,戴律师特别提醒了公司注册资本金并不是越高越好,高注册资本金可能产生高税赋,增加注册成本。此外,由于菲律宾的法律体系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混合体,菲律宾的就业环境总体上有利于劳工而不是有利于管理层,这意味着法律往往对雇员更加友好,这就需要特别注意薪酬支付的时间、地点,且需要关注菲律宾的“13薪酬法案”,即所有“普通”雇员都有权获得称为“十三个月工资”的奖金,无论其每月基本工资金额、职级或职级如何。另外在菲律宾的跨境投资还需要留意社会保险福利、雇佣关系的终止问题。
最后,在跨境投资的路径选择上,戴律师主要强调了税收因素的重要性。他强调,第一,建议中国企业对外投资出境地点优先选择横琴或海南,这是因为在横琴和海南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收回的股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出海产业选择上,可以关注旅游业、现代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等产业,并关注如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第三,在选择中间控股公司设立地点时,税务上一般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可适用的税收协定数量、国内法对财产收益是否征税、国内法对股息是否征税、可适用的税收协定优惠和国内法对公司经济实质的要求等。
讲座结束后,庄华阳律师和戴伟斌律师与现场师生进行了互动,围绕“‘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中国产业出海的税务争议处理”“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大数据中心‘法行世界’项目如何服务于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中国产业出海如何有效应对反垄断、经营者集中审查”以及“外国如何对待中国产业走出去现象”等问题进行深入讨论,现场研讨气氛热烈。
陈武元教授对本场讲座进行总结。他指出,在“一带一路”倡议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中国产业出海遭遇亟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引发我们从法律的视角如何处理这些问题的思考。对于大学学院派而言,理论研究是其所长,但理论研究服务解决实际问题是其短板所在。因此本次讲座得益于实务界的参与,可以提高我们的问题意识,增加问题研究的针对性,更好地促进理论的进步。陈武元教授再次感谢了庄华阳律师和戴伟斌律师带来的精彩讲座,本次讲座在大家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