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12月2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庭委员会委员、知识产权庭庭长宋健通过远程会议的方式做了题为“SEP国际平行诉讼管辖权问题探讨”的学术讲座。本场讲座由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常务副院长陈武元教授主持,线上线下逾五十名师生、法律专业人员聆听了讲座。
讲座伊始,宋健老师以早前高通与苹果的全球专利诉讼、华为诉康文森禁执令案相关院诉讼以及近期OPPO与诺基亚专利诉讼为例,引出了通讯领域标准必要专利诉讼(SEP)这一话题。
首先,宋老师介绍了SEP的基本概念与相关诉讼的特点。随着无线通讯标准发展迭代,而通讯标准具有国际统一性、SEP专利具有地域性和同族性、通信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具有全球竞争性的特征,导致涉SEP国际诉讼频发。当SEP权利人与实施者无法达成FRAND许可协议时,双方会基于在各国拥有的专利以及全球市场等多种因素考量,在全球不同司法区域展开与SEP专利许可相关的诉讼。就诉讼类型来看,主要可以分为SEP权利人和实施者发起的诉讼两类,这些诉讼中往往涉及是否颁发永久禁令、许可费率区域范围、许可费率的计算方式、国际平行诉讼程序等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随后,宋老师就一些重要的SEP案例展开分析。宋老师介绍了“UP诉华为案”中,英国法院裁决全球许可费率的具体理由,以及对全球SEP专利大战产生的影响。然后,宋老师重点梳理了近年来中国法院受理全球许可费率案件的情况,并着重阐述了在“OPPO诉夏普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中明确提出考量SEP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的五项因素,以及中国法院对全球许可费率诉讼具有管辖权的具体裁判理由。
接着,宋老师介绍了民诉法解释第533条就国际平行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对于中外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就SEP国际平行诉讼中经常讨论的“不方便法院”问题,宋老师说明,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但符合民诉法司法解释第532条规定的,中国法院可以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但是否“方便”的判断,取决于本国利益的平衡,而目前仅在我国商事案件中有极少案例。就SEP全球许可费率纠纷而言,我国法律规定的管辖连接点十分丰富,但就目前智能终端设备的全球生产情况看,中国法院显然更具有密切联系。同时,从“康文森与中兴案”到“OPPO诉夏普案”,最高法院对于SEP许可费率纠纷的性质认定有一定变化,可能更加倾向于这类纠纷的合同属性。
最后,宋老师对于SEP国际平行诉讼的趋势进行了详细分析。宋老师认为,“UP诉华为案”是SEP全球许可谈判及诉讼的重要转折点,全球许可费率的司法裁判已为大势所趋,国际平行诉讼在一定时期内将成为常态,而SEP的特殊性也为当事人挑选法院创造了机会。宋老师指出,需要继续关注研究司法实践与商业实践的发展,关注这一领域司法实践对中国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及程序改革的影响。
讲座反响热烈,现场师生与宋健老师展开互动,就“SEP专利诉讼法院管辖吸引力的提升”“SEP诉讼中私权保护与公平竞争平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陈武元教授对讲座进行了总结,并就“一带一路”涉外法律人才的培养问题,与宋健老师展开交流,对于宋健老师提到的SEP诉讼中需要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人才融合问题,他表示这与厦门大学一带一路研究院的宗旨非常契合,他希望未来有机会邀请到更多优秀实务界专家举行讲座。本次讲座首次采取嘉宾远程演讲,听众线上、线下参会的互动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